
▲前海關人員開設公司利用人頭公司涉嫌作假帳逃漏稅。(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李姓男子每月收取2萬元報酬,擔任前海關人員張男所設空殼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共獲利64萬元,牽扯出主嫌張男利用過往海關經歷,找來超過10名人頭設立20多家空殼公司,與妻子蔣女及女兒聯手,作假帳236筆逃漏稅,向銀行詐貸1400萬元。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理,蔣女被判1年6月徒刑及108萬元罰金,李男雖獲緩刑,但64萬元犯罪所得遭沒收。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早年曾在海關任職,離職後開設公司從事報關業務,張男負責找人頭當公司負責人,由妻子蔣女擔任總會計、女兒擔任會計,一家人聯手經營。102年間,張男主動找上某水產集團負責人,聲稱可以幫他節省進口水產的關稅。
蔣女身為總會計,帶領女兒、會計助理等人,配合張男的指示他們把進口貨物的重量報得比實際輕,價格也壓低到所謂的「海關核定價格」,再用人頭公司名義報關,而李姓男子只是掛名其中一間人頭公司負責人,每月領2萬元,共領了64萬元。
除了蔣女製作不實的報關文件外,為了讓公司的帳面好看,方便日後向銀行貸款,張男與妻女在該公司與其他20幾家空殼公司之間虛開發票,製造公司業績很好的假象。真正的貨款則分成兩筆,一筆透過正常管道匯出,差額部分利用海外帳戶偷偷匯給國外廠商。短短不到一年,光是李男負責的人頭公司,就幫該集團逃漏及短繳關稅、營業稅超過數百萬元。
全案經過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蔣雖然不是主謀,但身為總會計,對於作假帳、虛開發票等犯行,因此就她所犯的236次三人以上詐欺得利罪,各判6月徒刑;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6月;使財務報表不實罪判5月;易科罰金的部分合併執行6月,不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合併執行1年6月,罰金部分則合併執行108萬元。
法院考量蔣女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經沒有再犯之虞,法院給予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必須在判決確定後3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女兒同樣被判緩刑4年,需支付40萬元給公庫。
至於掛名負責人的李姓男子,雖然同樣涉案,但他只是出借名義,每個月領2萬元報酬,總共領了64萬元。法院認定這筆錢是犯罪所得,必須全數沒收。不過李男因為坦承犯行,且無證據顯示他實際參與公司營運,法官給予緩刑2年,但要向公庫支付3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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