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手機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湯姓男子因開車滑手機遭警方攔查,未料下車順手關車門時,竟意外夾傷員警左手中指,警方認為他明知員警在旁仍強行關門,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檢方也懷疑他因車內藏毒心虛而動手。不過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湯男關門屬於一般人下車的反射動作,整個過程僅短短1秒,難認具有故意施暴的犯意,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6月10日中午,湯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苓雅區中華四路與三多四路口時,因違規使用手機遭苓雅警分局員警攔停。檢方指控,湯男明知員警執行勤務,卻因車內藏有毒品心虛,下車時不僅推撞員警,還強行關上車門,夾住員警放在車門上的左手。
員警手指被夾當場痛得大喊「我的手」,未料湯男又再次按壓車門,導致員警左手中指出現碾壓傷與擦傷,警方因此將他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不過湯男在庭上堅決否認妨害公務,辯稱當時以為只是一般交通違規,停車後習慣性反手關門,完全沒注意到員警的手伸到車門上;至於第二次手部動作,則是因警方控制他的人身自由時,本能掙扎所致。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發現,湯男推開駕駛座車門下車時,員警立即上前以左手抓住車門車窗處。湯男下車後隨即順時針轉身背對員警,右手往內推門欲關門,員警雖出聲制止,但仍在瞬間被夾住手指,痛得大叫並立刻推開湯男。
法官認為,湯男下車後順手關門,屬於一般人自然反射動作,並非攻擊行為。從下車到員警驚呼手被夾住,整個過程僅「短短1秒」,在如此瞬間,很難認定湯男能意識到員警把手放在車門上方,並故意夾傷對方。
法官強調,妨害公務罪成立須具備主觀上妨害公務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積極施暴的行為,但本案檢警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湯男有此犯意,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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