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制度大修!明訂再假釋門檻 新制3/14起施行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調整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的執行制度。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並在社會安全與憲法比例原則之間取得平衡,相關新制將自115年3月14日施行。

▲▼   法務部          。(圖/記者黃宥寧攝)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制度大修,三讀建立再假釋門檻 。(圖/記者黃宥寧攝)

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作成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若撤銷假釋即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的制度,未區分撤銷原因及再犯情節輕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並要求最遲於判決宣示後2年內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判決公布後即著手研擬修正草案,並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邀集審、檢、辯、學界及相關機關代表討論。修正草案完成後,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於114年12月3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最終在現行規定失效前完成三讀程序,以避免法律適用出現空窗。

依三讀通過的修正內容,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若因故意再犯罪而被判無期徒刑確定並撤銷假釋,須繼續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若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撤銷假釋,或因故意再犯罪被判未滿1年有期徒刑者,再申請假釋門檻為10年。

此外,若因故意再犯罪被判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者,須執行滿15年後始得再申請假釋;若再犯罪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則須執行滿25年後才能再申請假釋。法務部表示,透過差異化規範,依撤銷假釋原因與再犯情節輕重建立分級門檻,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也一併調整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餘刑期執行制度,以避免制度出現輕重失衡情形,並兼顧社會防衛與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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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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