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屋工作「硬抱強吻還襲臀」 色男認罪賠錢換緩刑

▲桃園市陳姓男子於2024年6月在大園區某料場貨櫃屋內,不顧女子反抗,強吻抓住肩膀,擋在門口不讓離去,二度親吻抱住女子還襲臀,對女子為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陳姓男子在貨櫃屋內,不顧女子反抗,強吻抓住肩膀,二度親吻抱住女子還襲臀。(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於2024年6月間,在大園區某置料場貨櫃屋內工作,趁2人獨處時突然色慾薰心,不顧女同事反抗,抓住她的肩膀強吻,女子嚇了一跳欲逃離,陳男卻擋在門口不讓離去,二度親吻抱住女子還襲臀強制猥褻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認罪並與女子完成調解與賠償,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因在上下游承包商工作於2024年年初結識女子,同年6月19日上午9時許,2人一同在大園區某置料場貨櫃屋內工作,陳男突然不顧女子反對,親吻並將舌頭伸進女子嘴內,女子飽受驚嚇欲逃離,陳男抓住女子肩膀上臂,擋在貨櫃屋門口不讓女子離去,再次對女子親吻,還強行抱住且撫摸其臀部,以此方式對女子強制猥褻得逞,女子事後向親友家人哭訴,訴請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偵辦。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趁女子因工作獨自進入貨櫃屋時,不顧女子以肢體及言語表示拒絕,仍為強制猥褻之犯行,侵害女子身體及性自主權甚鉅。惟念被告於法院審理時終坦承犯行,並與女子達成調解與如期履行賠償,以彌補女子所受之損害,犯後態度尚可。

法官衡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終在審理時坦承犯行,至今皆有如期履行調解,可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悔過之心,法官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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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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