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飛8小時只休15分鐘 華航挨罰30萬喊「航空業特殊」被打臉

▲空姐,空少,飛機,坐飛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空服員執勤近8小時只休15分鐘,華航挨罰30萬提告敗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華航因客艙組員在峇里島返台CI-772航班執勤近8小時,中途僅休息15分鐘,遭桃園市政府認定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30萬元。華航提告主張航空業應優先適用《飛航作業規則》,且機上可用餐、如廁已屬休息。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飛航規則無法排除勞基法,且抽空用餐仍屬待命工作狀態,不算休息時間,判華航敗訴,還是要罰。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2024年9月12日對華航進行勞動檢查時發現,7名客艙組員在同年7月24日執行峇里島飛返台北的CI-772航班勤務,下午2時40分報到,至晚間10時35分工作結束,總工時達7小時55分,但航程中僅安排15分鐘用餐休息。勞檢因此認定,華航讓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卻未給至少30分鐘休息,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

桃園市政府指出,華航為上市公司,且3年內已4度違反同條規定,因此依裁罰基準處以30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同時命其限期改善。華航先提訴願遭勞動部駁回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華航在訴訟中主張,航空產業與一般工作型態不同,客艙組員在飛行途中必須隨時維持警覺、負責旅客安全與服務工作,不可能像一般勞工一樣完全脫離勤務休息;交通部依《民用航空法》訂定的《飛航作業規則》已就飛航時間、執勤期間、勤後休息及輪休制度作出完整規範,應屬航空業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勞基法適用。

華航也指出,飛航作業規則對客艙組員休息保障其實更嚴格,例如依執勤時間不同,勤後需給予9小時、12小時、20小時甚至24小時以上的連續休息;若再硬性套用勞基法第35條規定,航空公司恐需增加大量人力,實務上窒礙難行。

對此,桃園市政府抗辯指出,《飛航作業規則》只是交通部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不能排除勞基法適用;且飛航作業規則主要規範航班執勤前後的休息間隔,而勞基法第35條則保障工作中的中途休息,兩者並不衝突。

市府也認為,即使客艙組員在飛行途中可抽空用餐或如廁,但仍處於待命狀態,一旦機上出現狀況就必須立即處理,並未真正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因此不能算是勞基法所稱的休息時間。

法官認《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客艙組員並未被法律排除適用,因此仍受第35條保障;而飛航作業規則主要規範飛航執勤前後的休息時間與疲勞管理,與工作中的休息規範不同,不能因此排除勞基法適用。

法官也指出,客艙組員即使在飛行途中能抽空用餐或上廁所,但仍須隨時處理機上事務,並未脫離雇主指揮監督,難以認定為真正的休息時間。此外,華航先前已3度因相同違規被裁罰確定,對相關規定應屬明知,卻仍再度發生違規情形,難認沒有責任。

合議庭因此認定,桃園市政府原處分並無違誤,勞動部訴願決定維持裁罰亦無不當,判華航敗訴,30萬元罰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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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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