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炒股案獲判無罪確定 檢察總長兩度提非常上訴

▲▼翁茂鍾到法院出庭,引起搶拍。(圖/記者吳銘峯攝)

▲翁茂鍾被控炒作應華股票獲判無罪確定,檢察總長二度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涉及炒作應華公司股票的翁茂鍾等3人,原經法院判決操縱股價重罪,後於更一審改判僅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輕罪並確定,引發外界關注。檢察總長審酌後認為,該確定判決不僅違背法令,且涉及法院對操縱股價犯罪要件見解歧異,為統一法律適用並維護司法公信力,已於3月12日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盼釐清法律爭議。

有關被告翁茂鍾、王姓男子及蔡姓男子等3人炒作應華公司股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改判,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案件確定後引發討論。檢察總長審酌全案後,認為判決審判違背法令,且有統一法律適用的必要,本月12日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最初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定翁茂鍾等3人共犯操縱股價罪,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分別判處8年、7年2月及9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維持一審罪刑判決,僅就沒收部分有所調整。

其後案件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被告3人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以上仍有疑義,因此撤銷原判決並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然而更一審卻改認3人僅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較輕罪名,至於操縱股價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判決並已確定。

最高檢察署指出,該案早在112年7月間即曾提起非常上訴,雖於113年12月遭最高法院駁回,但經再度詳加研議判決理由與案件情節後,仍認為原確定判決存在重大違法情形,因此決定再次提起非常上訴。

檢方指出,原確定判決除有違反審級制度、濫用自由心證之疑慮外,對於被告翁茂鍾炒作股票案件,與其過往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顯示法院對操縱股價犯罪主觀要件存在見解歧異,有必要由最高法院統一法律適用。

此外,檢方認為原判決理由亦有前後矛盾之處。例如判決認定翁茂鍾因資金需求委託他人出售股票並支付高額佣金,但卻認為其主觀上沒有影響股價的意圖,與市場運作邏輯及經驗法則不符。

最高檢察署表示,該確定判決結果使被告得以免除操縱股價的重罪責任,僅受易科罰金的輕刑處分,已引發外界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盼釐清法律爭議並統一法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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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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