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䥶工程公司於2023年3月凌晨,在國道1號桃園段路面施工,現場未落實交通警示導致員工駕車撞擊施工車輛害員工慘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曾自詡「瀝青界台積電」的永䥶工程公司,2023年3月承包國道1號桃園段路面施工,因現場未落實交通警示,導致員工駕車撞擊施工車輛害員工慘死;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郭姓業者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徐姓員工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公司科罰2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2022年6月發包「中壢工務段轄區路面整修工程」,永䥶工程公司負責AC柏油鋪設與刨除工程,2023年3月30日晚間9時,施工人員於國道1號北上53.8公里至52公里間施作刨除路面、鋪設瀝青工程時,徐姓員工駕駛曳引車在北上52.3公里處停車等待載運機具時,未顯示停車燈光,現場也未設置反光標誌,也沒有安排交通維動線或專人指揮,且未設置交通警示標誌。
次天凌晨4時許,劉姓員工下工後,駕駛小貨車搭載蕭姓同事離開,因夜間視線不佳且無警示標誌,撞上停放車道上曳引車右後方,導致劉右大腿骨折、雙側小腿開放性骨折等重傷,當場無呼吸心跳,經緊急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蕭男則受右腳踝挫傷。
檢方調查認為,永䥶工程郭姓業者身為雇主與工程現場負責人,應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卻未落實交通警示與安全措施;徐姓員工也應注意停車警示燈或反光標示卻疏未,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肇事被告徐男坦承犯行不諱;郭姓業者則辯稱,只負責公司整體方針與經營決策,並未參與工程現場指揮或監督,並無違反注意義務等語。法官認為,郭男是該工程現場負責人,與徐男共同未注意工作場所安全,也未在曳引車後方設置警示設備,導致事故發生,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
法官考量,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調解並獲賠償,衡量郭男與公司始終否認犯行,徐男犯後態度良好,分別判處2人6月、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徐男依法宣告緩刑;永䥶工程公司則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科處25萬元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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