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收賄823萬「藏鳳梨酥禮盒」放水廠商 監院通過彈劾

▲彰化檢方在賴榮俊宿舍查扣300萬元。(資料圖/彰化地檢提供)

▲彰化檢方在賴榮俊宿舍查扣300萬元。(資料圖/彰化地檢提供)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分局長賴榮俊,3年前涉於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共823萬元,更為掩人耳目,將賄款藏於鳳梨酥禮盒內。監察院今(12日)表示,賴榮俊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計823萬元,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所提彈劾案。

賴榮俊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共計新臺幣823萬元,並違背職務洩漏採購秘密資訊,及利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款項;另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隱匿不法所得。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3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中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103年至110年間),明知廠商交付之鉅額現金,係冀求其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之對價,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共計723萬元。

賴榮俊另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旋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之處理方式,最終,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利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之廠商派駐人員,視其為私人秘書及帳房。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被彈劾人指揮,協助處理其私人及配偶之存款、匯款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且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指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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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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