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協會籲檢察總長票選制度化 納入法院組織法強化權責

▲最高檢察署。(圖/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檢察總長人選產生方式再度引發討論,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1日發表聲明指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推薦檢察總長人選,具有公信力與制度價值,過去多次票選與推薦結果也獲總統及立法院支持。協會建議政府將檢察總長票選制度納入《法院組織法》,使制度法制化,同時強化總長在人事與檢察事務上的權責,並檢討檢察體系架構,以提升檢察制度運作效能。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自2006年起共舉辦過1次推薦、3次票選檢察總長活動,3次票選中曾2次提出人選,推薦及兩次票選人選均渥蒙總統與立法院支持。足見由全體檢察官投票表達推薦人選之方式,有其價值與公信力。

 一、建議政府將總長票選制納入法院組織法,予以制度化、法制化以達合法、公平、公開、公正

票選檢察總長既然有其公正性與必要性,建議政府將總長票選制納入法院組織法,並妥適規劃選舉配套措施,避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可能性,將選舉制度法制化,以達合法、公平、公開、公正為國舉才之目的。

二、 票選檢察總長應使其具有相符之權責

為貫徹民主機制,全體檢察官票選出之檢察總長應對檢察事務有相應權責;因此建議國家應修改法院組織法,使檢察總長除有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官辦理案件之權外,應對檢察官之人事與檢察事務經費事項,有部分人事參與權與業務裁量權,如此票選結果始有實益。

三、 有關檢察總長定位問題,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與劍青檢改2026年2月23日聲明立場一致

劍青檢改2026年2月23日聲明:「投票固然有其價值,但二、三審職能重疊,總長功能定位不清,應當予以檢討改革,方是真正核心關鍵。倘能重新檢討二、三審功能,例如參考日韓體制運作模式強化總長功能,甚或另闢蹊徑,整併二、三審為『檢察總署』,形成兩級簡明架構,或許更能有效整合發揮全體效能。斯時,檢察總長之職能當更為清晰,成為一位能真正發揮檢察一體,捍衛檢察獨立之領導人物。屆時舉辦票選,方能激發全國檢察官勇於投票之心,憑以凝聚檢察官之集體意志,共同表達出對於總長人選之期待。」該會之聲明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立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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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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