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論罪科刑與本案情形不符,將林男改判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某國小林姓代課老師,在校內廁所以手機偷拍1名11歲女童如廁,幸女童迅速發現鏡頭,趕緊穿上褲子逃離,並告訴班導,由校方報警處理。台中地院一審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4年2月;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罪名必須具有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自由作用,與本案情況不符,另考量林男與被害女童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金給付完畢,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刑6月。
判決指出,林男在2023年9月間擔任台中某國小的代課老師,同年9月11日下午,他在校內廁所如廁時,發現1名11歲女童也進入隔壁廁所間上廁所,竟持手機從廁間隔板下方縫隙,欲偷拍女童。
幸好女童即時發現有手機鏡頭,急忙穿上褲子,同時呼叫女同學陪她逃離,隨後女童前往教室告知班導遭人偷拍,只是林男已不在現場,班導便打電話通知學務處,經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林男涉案,立刻報警處理。
一審時林男否認犯行,辯稱他如廁時拿手機玩遊戲,過程中印章掉落地上,他要撿拾印章時剛好也拿著手機,沒有要拍攝女童上廁所。法官不採信林男辯詞,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4年2月。
林男就論罪科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時改口坦承犯行。
台中高分院審酌,林男在客觀上既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不構成原審審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要件,上訴為有理由,加上林男已與女童達成和解,且當場給付完畢,考量一切情況,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判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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