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絆倒騎士骨折包商判賠20萬 傷者「2個月不能工作」遭打臉

▲桃園市林姓男子前年12月24日晚間與蔡姓女友共度平安夜,2人飲用紅酒後,蔡女突然情緒激動欲跳樓,林男兩度攔阻卻拉不住,眼睜睜看蔡女從5樓摔落地面傷重不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包商換路燈散落電纜線絆倒自行車騎士,陪傷者就醫但辯稱傷者沒看路、也有過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自行車騎士2023年路過1處路燈維修工地,遭路面散落的電纜線絆倒,導致左臂與手指骨折,怒告包商求償66萬餘元,包商抗辯已放置交通錐示警,電纜線寬度僅1.13mm、不致於造成摔車,台北地院認定包商有疏失,但因傷者住院4天就恢復上班,僅判包商須賠醫藥費與精神慰撫等共20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3年2月28日中午12點多,台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的包商,在北市新生北路二段與民生東路口維修路燈,包商放置交通錐示意人車注意,但本件自行車騎士經過時,車輪壓到1截散落的電纜線,瞬間絆倒。

包商趕緊將騎士送醫,經診斷傷勢包括左手前臂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合併位移、左手第一指近端掌骨骨折與右膝挫傷等。騎士主張包商僅放3個交通錐,位置太靠近人行道、欠缺應有警示效果,且施工物品佔用車道,害他受傷2個月不能工作、期間還得請看護,求償共66萬餘元,包含精神慰撫40萬元。

包商辯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所需更換的電纜線接近筆直緊貼水溝蓋及路緣擺放,且電纜線寬度僅約1.13mm,就算自行車輪胎壓過電纜線,殊難想像會導致摔車,包商認為不排除與騎士自身身體狀態、車輛維護保養有關,且被騎士提告過失傷害罪嫌,檢方已不起訴確定。

法官審理認為,包商於事發時,拍照騎士左手傷勢存證,卻沒一併拍攝施工區域路面狀況,雖無從確認當下有無散落電纜線佔用路面情況,但包商舉動有違常理,且包商陪騎士就醫並支付醫藥費,還問傷者是否要報警,若非散落電纜線絆倒騎士,包商何需如此。

法官認定包商施工時,不慎將電纜線散落車道上、逸出設置交通錐的範圍,確有過失,但騎士緊急住院開刀、打石膏固定,同年3月3日出院,隔天(4日)就恢復上班,雖後續多次請病假回診,仍按月領薪,並無連續請假2個月無收入達8萬元情形,也未舉證曾聘任或委由親人看護花費7萬餘元。

法官計算騎士可求償的損失,包括醫療與醫藥用品費用10萬餘元、交通費360元,外加受傷造成身心痛苦的精神慰撫10萬元,判決包商與公司連帶賠償共20萬餘元,至於包商抗辯騎士光天化日沒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責任,法官沒採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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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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