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只等23秒就走 「615元餐點沒送達」被判刑6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北部一名外送員阿榮(化名)被指控在2024年6月間未經買家同意,便自行處分餐點,雖然他辯稱自己有在約定地點等待大約10分鐘,但監視器錄影畫面卻顯示他只等了23秒。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榮的說詞,並依犯業務侵占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機車,手機,手機支架,外送,騎士(示意圖/CFP)

▲在現場監視器畫面中,阿榮只等了23秒就騎車離開。(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買家2024年6月某日透過外送平台訂餐,餐點價值615元,外送員阿榮接單並領取餐點,隨即在當日晚間7點54分抵達買家住處,但阿榮未在現場等候10分鐘便離去;買家接到通知下樓取餐,卻遲遲未等到阿榮,最後只好選擇報警處理。

阿榮到案之後矢口否認涉犯業務侵占,他辯稱,當時他在現場等了大約10分鐘,但都沒有看到買家,他還有透過外送平台系統通知買家,對方卻沒有回覆。

然而,買家證稱,在收到平台通知之後,他有下樓察看,因為他經常點外送,所有外送員中,只有阿榮沒有成功送抵餐點過,這並不是第一次發生這樣的狀況,所以他記得阿榮的名字,下樓取餐時也有錄影存證。

在買家的錄影畫面中,買家走下樓梯之後,站在一樓向左向右看,都沒有看到阿榮的身影,當時的時間是晚上8點整。法官進一步檢視現場監視器畫面比對,發現阿榮是在晚間7點54分58秒抵達約定地點,並在晚間7點55分21秒騎車離開,之後未再返回現場。

法官表示,從買家證述、手機錄影畫面、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看來,阿榮雖然曾經到達現場,卻在沒有遇到買家、沒有交付餐點、沒有原地等待10分鐘的狀況下,自行離去,隨後未經買家同意自行處分餐點,他的行為確實屬於業務侵占。

最終,法官認為本案事證明確,沒有採信阿榮的說詞,並依犯業務侵占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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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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