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震前董座吳明達捲電信詐騙「還散布性影像」 全身而退原因曝

▲▼吳明達押抵北檢。(圖/記者劉昌松攝)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與劉姓女子曾有段感情,分手後衍生多起刑事告訴,經檢方調查後予以不起訴。(資料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與劉姓女子有感情糾紛,2人分手後衍生多起刑事官司。劉女指控吳男在社群平台發布貼文毀損其名譽,並涉嫌恐嚇、恐嚇取財及散布私密影像等罪。不過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相關證據不足,先後作出不起訴處分;劉女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再議。

劉姓女子與吳明達曾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關係惡化,劉女指控,吳在通訊軟體微信朋友圈發布貼文,指她在交往期間「腳踏多條船」,要求她返還交往期間贈送的名錶與鑽戒。貼文中並出現「我再次警告!我一定不放過你」等語句,劉女認為已構成恐嚇並損害其名譽,因此報警提告。

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吳男貼文並未提及劉女姓名、帳號或照片,一般閱覽者難以直接辨識指涉對象,因此尚難認定已達《刑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程度;且相關內容多屬分手後的情緒抒發與個人觀感,仍在《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

至於劉女指控吳男曾出言恐嚇,檢方比對完整對話紀錄後認為,「我一定不放過你」等語句,是在感情爭執情境下的情緒性警告,並未具體表示要危害生命、身體或財產,因此不符恐嚇罪構成要件。

劉女另指控吳男曾以恐嚇方式拍攝性愛影片並散布,但檢方調查指出,相關行為發生時間早於《刑法》妨害性隱私罪施行之前,依法不溯及既往,此外,卷證資料中的照片,並未出現裸露性器官,也不足以引發性羞辱或性慾,因此難認屬於《刑法》所稱的性影像,認定吳也不構成犯罪。

劉女不服提出再議,主張相關貼文在雙方共同社交圈內足以辨識其身分。不過高檢署審查後認為,貼文未揭露可辨識特定對象的資訊,一般閱覽者難以確認指涉對象,且相關言詞未具體指向危害生命或財產,因此認定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依法駁回再議。

此外,警方曾依涉入電信詐騙案件將吳明達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移送指出,被害人因加入名為「巴黎一家親(越南)」的Telegram群組,遭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理財為由誘騙匯款,最終損失約新台幣30萬元。

警方追查群組成員時發現吳明達帳號亦在群組中,因此將他列為嫌疑人移送偵辦。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吳男僅是被朋友加入該群組,並未在群組內招攬投資或參與詐騙分工,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從中獲利,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將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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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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