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無效提款卡」給詐團 女人頭戶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被指控將個人名下的3張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給詐團使用,導致5名受害者被騙錢;但她辯稱,其中1張提款卡早就已經不能使用。台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小芸給出的3張提款卡中確實有1張是無效的,所以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提供3個以上帳戶」的要件,最終裁定無罪。

▲▼銀行卡。(圖/CFP)

▲小芸將無效的提款卡提供給詐團。(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被指控在2025年8月間將個人名下的3張提款卡及密碼,交給真實真分不詳的詐團成員使用,導致5名受害者在同年同月間遭詐騙22萬餘元;後來受害者們發現異狀,憤而報警提告。

小芸到案之後辯稱,交出去的提款卡中,有1張早在寄出之前就已經不能使用。台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該爭議帳戶最後一次交易紀錄是2024年8月,之後就沒有任何交易紀錄,若詐團真的取得帳戶的完整控制權,應當會一併使用,避免浪費好不容易得手的人頭帳戶資料。

然而,法官指出,5名受害者匯入的銀行帳戶,都沒有用到小芸所說的爭議帳戶,可見她聲稱該帳戶的提款卡早已無法使用,並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法官認為,詐團僅單純持有無效的提款卡,自然無法拿來當作洗錢的犯罪工具使用,也不足以認定小芸有將3個帳戶的控制權全都提供給他人使用,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提供3個以上帳戶」的要件,自然無法以本罪相繩,最終裁定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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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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