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淪有名無實! 劍青檢改拒盲目背書:應先整併二三審

▲▼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票選是否續辦掀討論,劍青檢改:制度未改難有實效。(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劉昌松、黃宥寧/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將於今年5月任期屆滿,是否由檢察官協會再度舉辦總長推薦票選,引發檢察體系內部討論。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23日發表聲明指出,在現行制度架構下,檢察總長權責定位尚待釐清,若未先處理二、三審職能重疊問題,票選活動實益恐有限。

聲明指出,票選本身固然具有表達檢察官群體意志的政治象徵意義,但制度結構若未調整,票選難以產生實質影響。劍青檢改分析,依現行制度設計,檢察總長在人事任免與晉升上並無實權,行政監督範圍亦僅限最高檢察署內部。實務運作上,預算與資源分配權限多掌握於高檢署。

此外,自特別偵查組裁撤後,重大案件的調度與資源整合權限已回歸高檢署,最高檢察署目前主要功能為第三審對應業務,包括提起非常上訴及參與最高法院大法庭辯論。劍青檢改認為,在二、三審職能高度重疊情況下,總長角色定位存在檢討空間。

劍青檢改指出,若在權責尚未明確的架構下舉辦票選,基層檢察官恐難以建立清楚評價標準,也可能影響參與意願。聲明並提及,過往票選未公布完整得票數,僅公布名單,選務細節包括候選人產生方式、投票機制與秘密性安排等亦曾引發討論。

針對未來方向,劍青檢改建議,可重新檢視二、三審分工,參考日韓體制強化總長權限,或進一步整併二、三審為兩級架構,以釐清權責。該團體認為,在總長職能定位更為明確後,再行討論票選機制,較能回應檢察體系對制度改革的期待。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檢察總長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提出繼任人選並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隨著提名時程逼近,票選是否續辦仍待決定,但相關制度討論已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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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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