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公權力!新北男巷弄拒檢「強行衝關」 撞警代價曝

▲▼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 新北男拒檢竟以車當武器撞警腿,雙方雖和解仍判徒刑。(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25歲楊姓男子,駕駛車輛暫停巷弄內時,見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疑似持械聚集案件,明知員警已站在車旁示意停車受檢,仍急踩油門駛離,過程中撞傷1名警員右小腿。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其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方式妨害公務執行,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案發於去年4月20日深夜11時許,汐止警方接獲通報,指福山街巷內疑似有人持械聚集,恐有治安疑慮。員警火速趕抵現場,發現楊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違停該處,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上前示意停車受檢。

豈料,楊男見警車到場,竟不顧員警已站在駕駛座旁,執意加速駛離。過程中,車身因操作不當擦撞員警右小腿,造成警員受傷。楊男肇事後未停車查看,隨即逃離現場。警方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循線將楊男查獲到案,並報請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楊男對犯行供認不諱,並積極與受傷警員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法官審酌,楊男無視公權力執行,恣意以駕駛車輛方式妨害公務,不僅危及執法員警人身安全,更對國家法紀與公務員威信造成負面影響,行為實有不該。

但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被害員警和解,法官認為其惡性與一般暴力妨害公務者有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依《刑法》第135條第3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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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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