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除毛遭性侵!台中男崩潰傳訊:你還是吃掉我了…判決大逆轉

▲▼除毛,蜜蠟,夏季,夏天。(圖/pxhere)

▲台中男前往某美容工作室除毛,事後控訴遭伸狼爪。(示意圖/pxhere)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在美容工作室擔任除毛師的男子阿強(化名),遭顧客阿偉(化名)指控在除毛過程中違反意願以手及口進行性行為,被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判決被告無罪。

判決指出,案發日上午,阿偉前往台中某美容工作室進行臀部及私密處除毛。檢方主張,除毛結束後,阿強為拍攝作品照,先以手套協助告訴人勃起,隨後壓制其雙手進行性行為,屬強制性交。

被告認有性行為 否認違反意願

阿強坦承有以手套觸碰及口交等行為,但否認違反對方意願,辯稱拍照與相關行為均經對方同意,且對方是在過程後段才表示不要,他隨即停止,並未壓制。

告訴人證詞前後矛盾 錄影未見掙扎

法院指出,阿偉歷次證述在是否同意拍照、何時拒絕、是否遭壓制及射精時間等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存在明顯矛盾。經勘驗現場錄影畫面,雙方拍攝過程中有對話互動,畫面穩定,未見偷拍或明顯掙扎情形。

IG對話成關鍵 雙方認知存落差

此外,雙方事後在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亦成為審酌重點。對話中,阿強曾表示:「但你沒推開,我想說應該沒有要出來,只是在開玩笑,結果就出來了」、「事後我也覺得很不可思議」。阿偉則回應「你還是吃掉我了…」、「你有喜歡強X的情節癖好喔」等語。法院認為,相關對話內容顯示雙方對當下情況的認知與感受存在落差,且難以單憑對話即認定被告在明確拒絕後仍強行為之。

證據未達無合理懷疑 依法判無罪

法院強調,刑事案件須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方得認定有罪。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備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亦無法排除雙方屬合意行為的可能性。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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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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