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拍「自己的筆錄」PO網挨告 結局逆轉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去年7月間因涉犯賭博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時,他卻在過程中用手機的相機拍下筆錄內容,再上傳至個人的社群平台帳號,結果再給自己添上一筆官司。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輝的行為不構成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日前裁定他無罪。

▲▼警車,警察。(圖/CFP)

▲阿輝因為拍攝自己的筆錄內容,而吃上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認為,阿輝去年7月間涉犯賭博罪嫌,卻在警局接受警員製作筆錄時,開啟手機的相機功能,拍下偵查中的非公開筆錄及偵查活動,事後還把相關內容上傳至個人的社群平台帳號,供網友觀看,顯然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

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阿輝拍攝的照片包含筆錄的電腦螢幕畫面,以及一名黑衣男子坐在警局內的畫面,就前者而言,阿輝就是當事人,該偵查活動對他來說不算「他人的活動」,這已經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構成要件不符,而且筆錄內容也未涉及警員的個人資料。

就後者的部分,法官表示,被拍到的黑衣男子並未提告,照片中除了黑衣男子,其他都是警局內部的空間擺設,沒有拍到警員的身體部位或行為舉止。

法官指出,警員製作筆錄的場所屬於半開放空間,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與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之「非公開活動」不同,從現有證據看來,僅能證明阿輝有拍攝自己案件的筆錄內容以及警局內部照片的行為,他的行為雖然不可取,卻也無法構成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的要件。

最終,法官認定檢方證據不足,裁定阿輝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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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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