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暈船酒店女公關「掏2510萬」 妻怒告只拿回20萬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強(化名)與酒店女公關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發生過數次性行為,丈夫甚至匯款、送名車、贈與股票,光是給予小美的財物,總價值就高達2510萬元,憤而決定對小美提告。不過,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小美應賠償人妻20萬元較為適當。

▲▼性感、女人、胸部、性愛、做愛、上床。(示意圖/CFP)

▲人妻控訴小美明知阿強已婚,仍與阿強發生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她和丈夫阿強結婚超過50年,直到去年4月間輾轉看到一份法律文書,才知道阿強和酒店女公關小美發生婚外情,小美還故意與阿強發生數次性行為,之後再找藉口要求贈與財產。

人妻控訴,阿強不僅挪用夫妻共同財產款項匯款給小美,還協助小美買名車、送現金、贈與股票,前前後後加起來,總價值高達2510萬元,她認為配偶權受到嚴重侵害,因而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100萬元。

小美則辯稱,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的權利,顯然她沒有不法侵害到人妻的任何權利,自然不構成侵權行為;退一步而言,雖然她否認侵害配偶權,但如果法院這麼認定,人妻請求的賠償金額也明顯過高。

新北地院法官表示,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身分法益,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屬於身分權的一種,所以小美主張自己沒有侵權、人妻不能要求賠償等說詞,實在難以採信。

法官認為,小美和阿強之間的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到人妻的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考量到雙方的名下財產、所得等狀況,最終判小美應賠償人妻2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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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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