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優先!男臉書貼照辱罵前友,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達志示意圖)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周姓男子與洪姓女性友人吵架後,竟將洪女的照片張貼在自己的臉書個人頁面,並在照片旁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結果被洪女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洪女的名譽權應優先於周男的言論自由,且周男的行為已超出一般人合理忍受的範圍,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男罰金3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男與洪女原本是朋友,後來因故產生嫌隙。周男於2023年8月9日擅自從洪女的臉書個人頁面擷取照片,並將其張貼在自己的臉書頁面上,同時附上「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洪女得知後,認為這些文字足以貶損她的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向警方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周男涉嫌犯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且其供述與洪女在警詢及檢方偵查時的證詞相符,並有周男臉書截圖作為證據,法官認定周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法官指出,周男與洪女因故不睦後,周男在公開的網路社群平台上張貼洪女的照片,並加註負面文字,這些文字客觀上難以認定為正面評價或讚美。周男以圖文並列的方式呈現,使閱覽者對洪女的人格產生蔑視,具有貶低洪女人格尊嚴的意涵,並使洪女感到難堪,進而貶損其社會評價。
法官進一步認為,周男張貼的圖片與文字並無助於公共事務的思辨,也不屬於文學、藝術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的正面評價。洪女的名譽權應優先於周男的言論自由而受到保障。周男的侮辱性言論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對洪女的名譽權侵害程度甚高,已超出一般人合理忍受的範圍,確屬公然侮辱無誤,因此判處周男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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