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3車追撞故障車釀1死 第二車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判6月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1駕駛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1駕駛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國道3號彰化路段前年9月間發生一起連環撞死亡車禍,當時年僅30歲林男駕駛廂型車因故障冒煙,下車將貨物搬下車,卻遭後方3車追撞,廂型車燒成火球,林男被壓在其中一輛車底盤下傷重死亡。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定,只有第2部車的張姓駕未保持安全車距,衝撞前車,才釀成大禍,判張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1駕駛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回顧該起案件,2023年9月6日晚間,當時林男行經國3南下197.7K時,車子突然故障引發火花,隨即將車停在外側車道,與女乘客將車上貨物搬下車,不料遭後方3車追撞,林男閃避不及被壓在一部自小客車下,下肢受有燒燙傷、頭部撕裂傷,當場無呼吸心跳,送彰基插管急救後一度恢復心跳,但昏迷指數只有3,最後仍因傷重搶救無效。

判決書指出,事故發生當下,第1輛自小客車為閃避事故車已採取緊急煞停,但第2部車的張男因煞車、閃避不及,追撞前方已煞停的自小客車後,再推撞林男事故車,因此起火燃燒。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1駕駛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張男供稱,他的過失行為確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但鍾男及吳女2名駕駛也有過失,也應同負過失致死之責。法官認為,另2名駕駛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法院不得對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

法官審酌,被告張姓駕駛未盡注意義務,死者林姓駕駛也未擺放故障標誌警示及事發時站在加速車道附近,致受傷送醫救治仍死亡,考量張男的過失行為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1駕駛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2023年彰化國3南向彰化路段發生追撞釀火燒車,造成1人死亡。(圖/ETtoday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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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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