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高中生命案 國民法官怎麼審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中5億男案在大量訊息不當汙染之下,如何可以公平客觀地進行國民參審,值得關切。

▲▼      5億高中生中檢第三度偵查庭,傳喚賴母出庭       。(圖/記者白珈陽攝)

▲ 5億高中生命案,台中地檢署第三度開偵查庭,傳喚賴母出庭 。(圖/記者白珈陽攝)

●李復甸/前監察委員、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台中5億高中生命案是一個相當有故事性的案件,死者身世離奇,過世後諸多揣測,加上有心人士操弄,愈發懸疑重重,幾乎變成了偵探奇情連載小說,天天在媒體曝光。

這個案子若是檢方偵查後以殺人罪處理,將因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依《國民法官法》第一審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姑且不論國民參審有違反憲法80條的重大疑慮,行政院提出立法目的說是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以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了解及信賴。

國民參審制度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檢察官舉證、被告辯護、證人證述、鑑定、被害人陳述等程序與事證,在心證未受不當影響之下,與法官共同討論,進而為事實之認定、法令之適用及刑之量定,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為達成此一目的,國民參審特別強調,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也就是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因閱卷有無所造成之資訊落差,及可能產生之預斷或偏見,以達成公平審判的目的。

審判長指揮訴訟,且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證據之調查,基於當事人進行之要求,原則上應由聲請調查之一方進行,得於一定範圍內,訊問證人等,當事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後表示意見,辯論時得就事實及法律及就科刑範圍分別辯論。

▲▼ 5億高中生檢傷示意圖。(圖/高大成臉書)

▲ 5億高中生,法醫高大成在臉書貼出檢傷示意圖。(圖/高大成臉書)

法醫不是偵探 不能替檢察官指三道四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但是具有法醫師資格之人不同於特定案件中之法醫師。法醫師必須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方為陳述或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速相驗。相驗,檢察官得命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相驗完畢後,應即卷證陳報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依高等檢察署處務規程規定,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並非任何法醫師身分之人,就可以對特定案件濫發意見。有法官身分之人,也絕非可以對任何非其審理之案件,於媒體以法官身分發表評論。況且,依規定法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也不得無故洩漏。

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解剖屍體的主體是檢察官,檢察官應命法醫師或醫師為之,並應親自、始終在場監督。對於屍體剖驗結果,認有複驗之必要者,應即另行指定法醫師或醫學專門人員複驗。法醫師並不是偵探,也不能替檢察官指三道四,尤其在案件尚未起訴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專家證人,被告或是被害人也不可以帶著法醫師出庭發表意見。

訊息被汙染 如何公平審理考驗國民法官

接受國民參審若是被告權利,那麼這個權利已經輿論汙染而被實質侵奪;接受國民參審若是被告的義務,那麼也可以主張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反而可以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中5億男案在大量訊息不當汙染之下,如何可以公平客觀地進行國民參審,值得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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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專欄 李復甸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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