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的空間配置和法院的「審判庭」很像,以致民眾不了解兩者差別,甚至混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建議以「偵查室」代之。(圖/視覺中國CFP)
儘管台灣民主化已超過三十年,但我國司法仍未褪去威權色彩。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例,檢察官和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指的當事人,實際上在偵查階段,台灣的檢察官卻不像其他國家,和被告同坐在辦公桌前對話,而是在仿效法庭設計的「偵查庭」訊問被告。檢察官如法官一般高坐在席位上,被告則在法檯下抬頭仰望應訊,如此的設計凸顯出威權體制遺留的高壓感,值得檢討。
除了少數的自訴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先經過偵查程序,才會進入審判程序。實務上,在偵查與審判程序都會傳喚當事人到場,由於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的空間配置和法院的「審判庭」很像,以致於許多民眾不了解兩者的差別,甚至混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誤以為收到地檢署傳票就會被判罪。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在法庭上,為了符合當事人平等的原則,檢察官和被告的席位是平行對等的,不會與法官平起平坐。反觀在偵查庭,檢察官卻高坐在上,顯然忽視被告應該被平等對待。況且,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而言,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才有資格召開法庭審理案件,且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中為之,以確保公正審判。檢察官不是法官,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易受到監督,故不宜沿用「偵查庭」一詞,造成外界對「開庭」的誤解,建議比照「檢察事務官詢問室」名稱,改以「偵查室」代之,俾作區隔。
還記得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擔任委員的林孟皇法官曾投書媒體發表〈有感司改 讓檢察官走下偵查庭〉一文,列舉外國法制,提到:「德國檢察署並無『偵查庭』的設置,檢察官原則上也沒有開庭的必要,如真有必要訊問被告或相關證人,則在各檢察官辦公室內為之。而日本實務的作法,也是大同小異。因為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句句擲地有聲,可謂有先見之明。
此外,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兩個月前受邀出席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主辦的「從憲法及比較法的角度探討偵查庭的存廢」座談會,亦大力抨擊我國偵查庭的設置違憲,理由是「侵害被告的防禦權」以及「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許大法官並指出最迅速的解決方式,就是檢察機關不再使用偵查庭來偵查犯罪。沒有偵查庭的設置和名稱,至少讓人民從外觀上不會懷疑檢察系統違憲,所謂人民的信賴,才可能建立。
筆者在法界服務十餘年,歷任檢察官、法官和庭長,並自1980年轉任律師迄今,深知多數基層檢察官都滿懷抱負進入檢察體制,即使在沉重的工作負荷中,仍堅持保障人權及實現司法正義的理念。然而,何故近年來檢察官頻傳出走潮,曾任檢察官、現負笈留學德國的吳忻穎在2021年出版《扭曲的正義》一書,記錄她在任職檢察官期間的所見所聞,提到檢察官辦案負荷量過大、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加上畸形的升官文化留不住人才,可謂切中時弊,發人深省,然似乎對威權遺緒下偵查庭的設計未曾論及,頗有為德不卒之憾。
固然,蘇建和等三死囚案發之後,在多方努力倡議及爭取下,始有在偵查中可以選任律師在場「陪偵」,並於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影劃時代的改革(當時日本仍無此先進法制),旨在防止刑求逼供的發生,畢竟是秘室偵查,檢察官穿著法袍、高高在上,威風凜凜,在情緒失控之下大聲斥責、恫嚇當事人,甚至不法取供等誇張行徑仍時有所聞,由此可見,此項威權遺毒影響偵查公正,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亟待改革。
為落實司改決議打造中立檢察體系,各級檢察署已在2018年將招牌「去法院化」,讓外界了解法院與檢察署的區隔,可惜並未進一步檢討偵查庭的存廢。相較於檢察官定位、檢察組織檢討等議題,廢除偵查庭的名稱和配置或許是小事,但卻是一個很好的起點,若能逐步清除官對民的威權遺緒,相信人民對檢察官和檢察體制會有不一樣的感受,如此才是貼近人民萬眾期待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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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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