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拒中天換照遭法院撤銷 說好的新聞自由呢

▲▼中天電視台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中天換照案一審判決中天勝訴,由於2020年11月NCC委員所做出的換照審查評分表,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打起行政訴訟,並特別委請國內少數嫻熟憲法及行政法,且行政訴訟經驗豐富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加入訴訟團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兩年的仔細審理,日前一審判決中天勝訴。為此,行政院回應,本案程序瑕疵仍可補正;另外,法院也未否定NCC不予換照的理由。對此,中天委任律師劉昌坪回應,本案經聽證程序,在此已無從補正;至於不予換照的理由,行政法院根本未實質審理,哪有贊同或否定的問題。

中天新聞台2020年底向NCC請求換照遭駁回,之後打起一連串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審理後,5月初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的處分,中天勝訴。對此,行政院隨即召開記者會,發言人羅秉成強調,「本案中程序上瑕疵,在法律上可以補正,所以法院並沒有否定原來不予換照的實體理由。」對於行政院的說法,中天委任律師劉昌坪並不認同。

劉昌坪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程序上瑕疵確實可以在「訴願程序終結前」,或是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前」予以補正。不過本案乃是依法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提出救濟時根本不須經過訴願程序;既然沒有訴願程序,而且中天已提起了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也判決NCC違法了,怎麼進行補正? 更況且評分表的錯誤,也並非《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允許程序瑕疵得於事後補正的五種情形之一,如何進行補正?

他表示,本案判決中天勝訴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11月NCC委員所做出的換照審查評分表,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形同改變執照之核發標準,並足以影響不予換照之結論,因此認定不予換照的處分違法。而判決書也清楚寫明,「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所以法院並未一一審酌不予換照的實體理由,與行政院事後的說法不符。

此外,劉昌坪認為,NCC過去曾多次於委員會決議、新聞稿及施政計畫中表示,衛星頻道因非屬於稀有資源,且無總量管制,所以原則上均應准予換發執照。劉昌坪並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時空背景論述,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國內有線電視、廣播等媒體業者,在新媒體的衝擊下,營運狀況越來越嚴峻。現在的環境與制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1999年當下,為了「管制管理」媒體業者的社會氛圍,完全不同。劉昌坪認為,法律應與時俱進,貼近社會現實,NCC應該改為「輔導協助」的角色,幫助媒體發展;更何況中天是新聞台,倘若NCC仍自恃「管理者」的角色而不予換照,恐有打壓新聞自由之虞。

至於是否應尊重判斷餘地的問題,劉昌坪指出,正確適用法規及本於證據認定事實,包含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都應該一律注意,以及作成行政處分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乃是法院尊重判斷餘地的前提,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獨立行政機關同樣必須遵守,否則豈非判斷餘地可以凌駕於憲法及法律之上?

最後,劉昌坪從比例原則著眼。他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媒體未查證屬實或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時,除了罰鍰以外,尚設有可命停止播送的規定,這是比例原則中侵害性較小的手段。但NCC卻從未對於中天採取上開措施,反而選擇侵害性最嚴重的「不予換照」,等於讓中天沒有改正的機會就必須停播,確實違反行政機關應遵守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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