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漲礦石稅7倍!福安礦業控花蓮縣府違法徵收 縣府4案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大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最高行政法院(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府敗訴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縣議會2016年間修改《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將原本礦石稅金從每公噸10元暴漲到70元,足足漲了7倍。福安礦業公司在4件採礦案因此被徵收2.52億元。公司不滿,打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花蓮縣府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30日駁回上訴,花蓮縣府敗訴確定。

本案源於花蓮縣議會自2009年就依照地方自治條例,修訂《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當時第6條規定計稅基礎,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徵稅4元,兩年後就修正為每公噸5.2元;之後又再修改,改為每公噸10元。不過到了2016年,縣議會通過再修改這項規定,每公噸收取70元,足足暴漲7倍。

在花蓮採礦的福安礦業公司,2016年後在花蓮每年分別開採礦石1,612,789公噸、100公噸、963,060公噸、1,035,780公噸;因此依照計算後,必須分別繳納礦石稅112,895,230元、7,000元、67,414,200元及72,504,600元,合計超過2億5200餘萬元。福安礦業認為開礦成本大幅增加,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府敗訴,全案上訴第二審。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審理後,認為花蓮縣府上訴無理由,30日駁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花蓮縣議會制定新規定後,試圖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提高稅率的上限限制,「加重人民負擔,顯屬恣意之立法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因此針對花蓮縣府就加稅部分,有違反《地方稅條例》第4條第1項稅率提高上限規定,而屬違法。故此,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花蓮縣府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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