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影被歸在「奢侈消費」還課稅!80年來都沒改 文化部承諾溝通

▲▼信義威秀電影院微解封人潮。(圖/記者周宸亘攝)

▲娛樂稅在民國31年提高「奢侈性消費」成本,看電影也算在內。(資料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文化部振興藝文產業,更協同文策院壯大台灣內容產業,不過今(29)日立委陳靜敏提出,從民國31年起公布的「娛樂稅」以奢侈消費名義來課稅,包括電影、各種表演都算在內,但如今這些都算日常了,等於變相懲罰人民享受文化娛樂;文化部長史哲承諾,會在3個月內與財政部溝通。

▲▼立委陳靜敏質詢有關娛樂稅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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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靜敏質詢有關娛樂稅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立法院今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文化部長史哲報告並備質詢。其中立委陳靜敏表示,文化部大力提倡國民從事藝文消費,不過其中一條從民國31年起就存在的「娛樂稅」,針對電影、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競賽、戲劇、音樂演奏等;還有舞廳、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相關活動,皆會從票價或收費來徵收娛樂稅。

▲▼立委陳靜敏質詢有關娛樂稅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陳靜敏認為,看電影、表演如今已經算是日常性消費。(圖/記者林育綾攝)

▲▼立委陳靜敏質詢有關娛樂稅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陳靜敏提到,當時民國31年起課徵娛樂稅,是藉「奢侈性較高之娛樂消費行為」課稅,以改善社會奢靡風氣,間接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重的租稅,以達成社會公平正義。

不過如今看電影、藝術表演、運動賽事等,都已經成為民眾的日常性消費,以「奢侈行為」名義來代為課徵娛樂稅,形同有變相「懲罰」民眾享受文化娛樂的意味。

而且她認為,文化產業和八大行業性質仍有諸多不同,不應一併課稅;加上政府如今挹注大量資源推動藝文產業、壯大藝文消費族群的同時又課稅,等於是加重民眾負擔。

▲▼立委陳靜敏質詢有關娛樂稅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陳靜敏提到,對藝文產業課徵娛樂稅,有變相懲罰人民享受文化娛樂的意味。(圖/記者林育綾攝)

史哲回應,文化部有提供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但確實有些業者不曉得,他十分認同委員這番說法,目前娛樂稅一年收約10億,而當中藝文的佔比雖然低,但基本上不應該課徵,這方面會來跟財政部溝通。

陳靜敏表示,先前財政部就說過可以溝通,但文化部沒有相關動作;史哲承諾,會在3個月內與財政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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