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新法明上路!民團籲「取締違法電子煙、加熱菸門市廣告」

民團呼籲,政府必須依法下架電子煙加熱菸。(圖/董氏基金會提供)

▲民團呼籲,政府必須依法下架電子煙加熱菸。(圖/董氏基金會提供)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法,確定全面禁止電子煙和未依法申請核准的加熱菸,新法將在明天上路。但民團指出,兩個多月來,政府仍然長期縱容,不處理現有街上的電子煙和加熱菸門市和廣告,網路行銷廣告、甚至標榜加熱菸的「台灣官方網站」依然遍布,呼籲中央主管機關務必於新法上路起,確實下架現有的電子煙、加熱菸專賣店和廣告看板。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指出,光是從網路直接搜尋,全台就有近200家的實體電子煙、加熱菸專賣店,因此今天也聯合消基會、菸害防制暨戒菸衛教學會,把違法資料以電子公文分別向各地衛生局檢舉,要求電子煙、加熱菸所有違法確實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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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麗進一步提到,國內3大購物平台以電子煙品牌搜尋,就有700項販賣訊,政府應該確實依法取締與下架所有電子煙與加熱菸,但接下來的全新規定,相對過去較為繁瑣,許多家長、民眾、甚至業者都感到困惑。

林清麗解釋,電子煙、加熱菸的新法重點大致可將「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及「未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歸為一類,依據新法規定,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廣告、使用,而「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則大部分可依照「菸品」管制。

另外,消基會也指出,全台電子煙專賣店或是加熱菸維修站近200家,如在店內展示陳列「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或是「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新法上路都都屬違法,可處20萬~100萬元。

此外,如果電子產品維修店的招牌刊載加熱菸器的品牌名稱,也可處10萬~50萬元,另外根據新法規定,任何人在任何地點不得使用電子煙,違者可處2千~1萬元。接受刊載販賣電子煙、加熱菸訊息的網路平台也要被罰,可處20萬~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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