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郵索書!李永然為你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 (圖/記者季相儒攝)

▲李永然律師以「遺產及共有不動產分割」為題,企畫相關法律手冊,一解繼承人疑惑。(圖/資料照)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當繼承事件發生時,代表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汽車、其他動產、不動產、生前著作、商標、專利、銀行存款等,不一而足。基本上,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是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

辦理繼承遺產時,首先需至國稅局辦理相關稅賦,完稅後,則有三種登記方式,分別為:一、協議分割繼承;二、應繼分繼承;三、公同共有繼承。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表示,分割繼承的原理在於將繼承登記及共有遺產的分割在一次登記中完成,各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協議繼承的部分,繼承之後,各繼承人可以依照各自協議取得的遺產權利範圍單獨處分繼承取得的遺產。「應繼分繼承」乃指依據《民法》的應繼分規定繼承遺產。公同共有乃是本於繼承公同關係所為之繼承,因為各繼承人並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同意為之,各公同共有人均不得單獨處分其所有權。

但實務上,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常因遺產的範圍認定、分配不均,致感情交惡,而不願全體一起配合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若繼承人因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導致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繼承人想終止公同共有,即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分割的方法,包括:「原物分割」、「原物分配暨金錢補償」、「部分共有人原物分割、其他共有人金錢補償」、「變價分配」等分割方法。

繼承問題多,遺產分割更是複雜多變,有已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卻事後反悔不辦理的;也有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怎麼分都無法取得共識的;也有生前贈與子女財產,這些財產是否要扣抵繼承的遺產?執業多年,處理過各式各樣紛紛擾擾的繼承案件,有感於許多民眾自己找一些「司法狀例例稿」抄寫,發生訛誤,導致遺產的相關訴訟日益增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為解繼承人疑惑,特別以「遺產及共有不動產分割」為題,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彭郁欣主任律師擔任主編,企劃《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率領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及高雄所律師共同執筆,解說遺產及共有不動產分割應有的認識及相關事項,《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

欲索取《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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