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大富翁」慘了!揪機車族上街爭路權 他不服遭罰3萬結局曝

▲▼騎士不滿下班遭警方攔查,直呼「搞到我都想參加了」。(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機促會號召騎士進行「待轉大富翁」活動申請者遭開罰3萬元。(資料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機促會)2020年號召騎士在北市鄭州路、塔城街口進行「待轉大富翁」活動,活動申請者羅宜違法手持麥克風發表演說,時任大同警分局長高鎮文在現場第4次舉牌「命令解散」同時依法開罰3萬元,羅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士林地院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2020年11月20日機促會理事羅宜向大同警分局申請當日下午5時到晚間7時的集會遊行許可獲核定,地點則於塔城街西側人行道不含道路,當日晚間6時49分羅卻號召群眾移轉,更在7點26分對群眾演說,時任建成派出所所長陳志峯代分局長於19時30分舉牌「命令解散」。

但羅又率眾轉移到忠孝西路2段與中華路1段路口(東北角)集會,時任大同警分局長高鎮文於當日19時49分再次舉牌「命令解散」該違法集會遊行,羅只好在20時2分始宣布活動結束。

然而,大同警分局認羅所為已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2021年2月開出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處分書,對羅裁罰3萬元罰鍰,羅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同年6月11日駁回,羅仍表不服,同年8月1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羅主張,集會遊行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是保障人民以集體方式和平表達意見,具有溝通社會各界、行程或改變公共意見、影響即監督政策或法律制定等功能,警察機關在處理集會遊行事件時,應保障而非處處設限,干預遊行舉辦及進行,更不可以動輒以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大同警分局供影片答辯說,當天舉牌警告3次由分局長高鎮文執行舉牌宣達,1次由建成派出所所長陳志峯代為舉牌,另當晚中正一分局在鄭州路與重慶北路口,各在7時15分、7時20分也舉牌警告2次,及萬華分局在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7時55分舉牌1次,違規事證明確,依法應受罰。

行政訴訟庭法官勘驗11段影片後認,羅宜離開核定區域時,現場群眾都是隨他麥克風所講移動位置,也沒有他所謂的是因現場警力部署過多糟排擠才超出核可範圍,加上警現場也無執法不當,認原處分裁罰合法妥適,判羅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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