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平等原則禁止立法擅斷 將不同性質的事強為相同規範

我們想讓你知道…相同的事務為相同處理,不同事務應為不同處理,這是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

▲「黎明幼兒園」去年底已遭認定違建,必須拆屋將土地還給地主。(圖/記者陳筱惠攝)

● 黃啟禎/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昨天(17日)出現全國首宗市地重劃聲請憲法訴訟案!一審認定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會虛增工程款詐取抵費地,依背信等罪判刑,被告等認為本案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獎勵自辦重劃辦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牴觸憲法疑義且直接影響裁判結果,請求二審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平等原則禁止立法擅斷 將不同性質的事強為相同規範

國內憲法權威、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啟禎受訪認為,相同的事務為相同處理,不同事務應為不同處理,這是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均明確闡明立法者應依基於事實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差別對待(規範)。平等原則更禁止立法者恣意擅斷,不得將性質不相同的二事混為一談而強為相同規範,苟如此,便違反平等原則構成法規違憲。

其次,公辦重劃與自辦重劃之核心內容迥異,在立法準用的法理上,若所欲規範的法律事實不同、或法律上重要的點有所區別、或引起的效果或結果不同,即不應立法準用既有規定,避免發生形式雖於法有據,實質卻違憲的情形。

黎明幼兒園問題已爭執8年 公辦重劃爭議不乏先例可參考

▲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是本次黎明幼兒園爭議案判決的最大問題。(圖/記者陳筱惠攝)

至於公辦重劃的爭議是由行政處分裁決、及行政法院審判;然而在自辦重劃所生之爭議,係在私法自治架構下由民間自行協商、民事法院審理,這部分由黎明幼兒園爭議最為明顯,光隸屬法院問題就爭執8年多。對此,黃啟禎受訪認為訴訟途徑爭議,在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不乏先例,如早期的司法院釋字第89號、115號,近者如釋字第691號均屬之。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是這次提出憲法訴訟的主要爭議條文,被告認為因此法院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產生原因與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都同樣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然而自辦章程已載明「本區總開發成本」為計算依規。此一法理衝突所生之爭議,是否該由憲法法庭來釐清?

立法院制定法律與行政機關訂定法規明令,性質上同屬立法作用,作為立法者故然有權立法定制,享有形成自由(Gestaltungsfreiheit),但並非全無拘束。畢竟是國家公權力之一環,仍須受憲法規範,不得逾越,否則所制定者便是違憲的法律或命令。蓋私法自治享有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且法規之制定應讓規範之對象可得理解與可預見,司法並得加以審查確認,方符明確性原則。

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性質不同 不同性質用同規範有違平等原則

▲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自然也不會相同。(圖/記者陳筱惠攝)

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性質既然不同,法律事實不同、法律上重要之點迥異、引起的效果也不同,凡此已不符立法準用之要件,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便不應立法準用原來用以規範公辦重劃的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否則便是將性質迥不相同的二事,指鹿為馬恣意強行混為一談,有違平等原則,同時也違反明確性原則及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私法自治制度。

關於憲法訴訟實施以來,黃啟禎受訪認為,就憲法訴訟而言,法規若有違憲之虞,依法除了用盡訴訟途徑之人民有權提起憲法訴訟外,各級法院之法官於審理個案時,若發現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虞時,亦有權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蓋法官固應以法律作為審判之依據,但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若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結果有直接影響者,應先聲請解釋憲法,並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371號、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參照),再以此判決結果繼續本案的審理,學理上稱之為具體的規範審查,實乃正本清源保障人權與確保判決合憲的正確作法,在司法實務上已不乏此類由法官聲請釋憲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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