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疫苗受害救濟遭百般刁難 政府不該與百姓斤斤計較

我們想讓你知道…為達成防疫之公共目的,補償人民因接種疫苗可能受有之損失,自應以相當寬鬆之因果關係認定作為標準,凡是具有一丁點的關聯性,即應為給付,而非與老百姓斤斤計較。

▲於前年及去年,因接種疫苗而死亡或有不良反應症狀,申請受害救濟的案件,共有8489件。但截至去年12月8日,僅審議了1802件。(圖/記者李毓康攝)

● 蔡佳澄/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

依照疾管署歷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統計資料,於前年及去年,因為接種疫苗,而受有死亡或身心障礙等不良反應症狀,申請受害救濟者,一共有8489件。然而截至去年12月8日,兩年下來,僅審議了1802件,這當中更有無數案例申請了一年還申請不到,此一仿如龜速的審查速度,實在令人不敢恭維,人民之權益在此受到了極大漠視。

避免傳染病蔓延 接種疫苗適用社會補償

實際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俗稱疫苗受害救濟),其法律性質為「社會補償」。所謂社會補償,係指國家因歷史因素,或鼓勵人民從事具公益性質之行為,又或其他原因,於人民受到非財產上之損害時,本基於社會連帶思想,而進行之補償機制;其不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為要件,甚至在部分情況下,其給付原因與公權力之行使相距甚遠。

▲人民為了避免傳染病擴散,並團結一心對抗疫情而接種疫苗。(圖/記者林敬旻攝)

當人民接種疫苗後,疑似因預防接種之關係,而有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等不良反應症狀時,得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受害救濟給付;中央主管機關下設之審議小組,將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於「相關」和「無法確定」之情形,即進行給付,給付金額最高達600萬元。此一對接種疫苗而受害之人進行補償的機制,之所以定性為社會補償,在於接種疫苗為《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的具體行動,吾人為對抗新冠肺炎疫情,而團結一起,富有社會連帶之精神;而國家為了傳染病之防治,避免傳染病之擴散造成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鼓吹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即係鼓勵人民從事具公益性質之行為。

政府事不關己 執政當局還記得疫苗受害者們嗎?

然今政府,對於疫苗受害救濟卻採取了事不關己之消極態度,「審議辦法」第14條已明文規定最多只能審議9個月,申請一年還申請不到的受害人卻所在多有。執政當局真有將因接種疫苗而受害的老百姓放在眼裡嗎?如此之態度真的有助於推廣新冠肺炎疫苗嗎?

為達防疫之公共目的 政府不該在疫苗受害救濟上斤斤計較

▲為了達成防疫之公共目的,補償人民因接種疫苗可能受有之損失,理當以相當寬鬆之因果關係認定。(圖/記者呂佳賢攝)

此外,日前曾有受害者委託的律師,於立法院公聽會當中表示救濟審議有些許問題,其中包括「推諉慢性病」、「慣用潛在」等之情形。基本上這些情形根本不應該出現在具有社會補償性質的疫苗受害救濟,蓋此與追究醫療人員責任之醫療糾紛大不相同,不能純以醫學之角度進行判斷。為達成防疫之公共目的,補償人民因接種疫苗可能受有之損失,自應以相當寬鬆之因果關係認定作為標準,凡是具有一丁點的關聯性,即應為給付,而非與老百姓斤斤計較,職業病之認定應為如此,疫苗受害之認定更應為如此才是。

疫苗受害救濟,乃推廣疫苗施打很重要的一個環節,當人民對於可能之損害能得到的補償有所預期時,自然會有更大的動力前去施打疫苗,進而達成防疫之公共目的。惟當今政府對於人民的救濟申請卻採取百般刁難,甚至散漫懈怠的態度,實在令人不以為然,難以苟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都做不好,要如何再提高疫苗接種率?又要如何與病毒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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