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主委陳耀祥:鏡電視目前2大爭議與前董事長裴偉有關

▲▼鏡週刊社長裴偉。(圖/記者李毓康攝)
▲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中)。(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通傳會)主委陳耀祥3日在立法院表示,目前鏡電視有2大爭議或司法案件,主要針對前董事長裴偉處理公司財務及背信等問題,這2大爭議非該公司營運計畫變更應經NCC許可範圍,NCC仍將繼續檢視該公司財務狀況。

陳耀祥是在出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鏡電視財務問題、股權轉讓、董監事更迭、洩密疑雲所肇之經營與信任危機」進行專題報告時表示,鏡電視目前2大爭議或司法案件為:

▲▼NCC主任委員陳耀祥 副主委翁柏宗 專題報告鏡電視財務問題等 交通委員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NCC主委陳耀祥(左)、副主委翁柏宗11月3日出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一 、針對裴偉任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之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之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鏡電視董事會及股東會已進行處理。

董事會、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另針對該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各董事及監察人因就部分附註細項(含關係人交易)認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

二 、另報載陳建平日前逕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

NCC認為,上列第一項屬於公司治理機制運作,NCC予以尊重,並繼續檢視該公司財務狀況;第二項也尊重犯罪偵查結果。

NCC認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雖非屬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書及營運計畫變更應經NCC許可範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 第 3 款參照),但NCC後續仍將適時瞭解並進行監理。

外界質疑NCC辦理鏡電視相關案件涉洩密等公務員違反法令情形,NCC政風室主任李淑芳表示,目前有四件成案依相關事證進行查察並移送法務部廉政署;涉司法案件的部分,NCC表示,士林地方檢察署已來函調取鏡電視案件相關卷證,NCC尊重司法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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