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18次申請假釋被打槍 監所關注小組怒批:全未考量在監表現

2022年10月5日 11:48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惡龍」張鍚銘犯據人勒贖等重大刑案判處無期徒刑,在監17年自認表現良好,惟申請假釋18次全數駁回,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指出,矯正署18次駁回理由全部相同,就是張入監服刑理由,而非審酌張錫銘之在監表現,確有不公。

▲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指出,矯正署18次駁回理由全部相同,就是張錫銘入監服刑理由,而非審酌張錫銘之在監表現,確有不公。(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指出,矯正署18次駁回理由全部相同,都是張錫銘入監服刑理由,沒有審酌張錫銘在監表現,確有不公。(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陳惠敏指出,5日是張錫銘針對第16次(2021年10月)假釋未通過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開庭的日子,張錫銘自符合假釋資格陳報以來,每4個月提報1次,迄今年6月共提報18次未通過,10月正在提報第19次。陳惠敏強調,假釋制度作為檢核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並得以復歸社會之刑事政策。,目前根據的法條只有《監獄行刑法》的116條規定「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而法務部訂定的假釋審查考基準,審查的面向分別是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但矯正署18次駁回張錫銘的假釋申請所持理由幾乎一模一樣,就是當初入監服刑的理由,完全沒有考量張錫銘在監表現。

陳惠敏說,張錫銘入監以來一直受到差別待遇,被剝奪了求學和參與技能訓練等有助於復歸社會之事宜,2008年6月報名國中遴選第二高分卻未取落選,2010年6月、2012年6月,共三度未取。無法完和兒子一起考高中的約定。之後幾年來報名技訓蛋捲班、烘焙班、電腦班、漆器班、手工肥皂班、監外作業、生命禮儀班、木工雕刻班、行銷及印刷班、光電設備維技訓班、外役監選等等,幾乎全部都未錄取。

即便面對這樣的處境,張錫銘並未自我放棄,在監近18年以來,他的家庭支持健全,張太太身照顧撫養3個小孩長大、讀書、工作,妻子和小孩都對張錫銘很支持。每週維持固定探視,18年風雨無阻,張在監表現亦十分優秀,從未有任何違規紀錄,甚至自學完成了國中的國文、数學、社會等三科學力定考試。完全符合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

陳惠敏指出,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不服得提起司法救濟,這是釋字第691號(2011年10月21日)的解釋要旨,然而釋字691號以來,僅有一件在監獄行刑法舊法時期的不予許可假釋案,由受刑人勝訴,餘者均以行政裁量空間判決受刑人敗訴。顯示出攸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判斷餘地過大,而說明義務過低之現實。

陳惠敏質疑,張錫銘在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時,獄方曾評估「建議同意假釋」,並指出「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但在他第16次申訴假釋時,再犯風險卻又突然偏高,前後矛盾、且悖於信賴保護原則。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表示,以1997年舊法而言,服刑10年就可以提出假釋,2005年改成25年,張錫銘適用舊法,而假釋出獄也就是要觀察他25年,這期間只要有犯錯或違反規定就要再關25年,重點是要讓他一直關在監獄?還是讓他有改過自新的人可以假釋回歸社會,做一個好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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