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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雅智擄人勒贖判5年 二審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改判2年

▲莊雅智擄人勒贖案一審判5年,台南高分院以所涉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變更法條改判2年。(圖/記者林悅攝)

▲莊雅智擄人勒贖案一審判5年,台南高分院以所涉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變更法條改判2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莊雅智等4人被控向蘇姓被害人擄人勒贖20萬元案,一審判決莊雅智、王建凱2人5年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官認為莊男所犯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5日上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一審原判決關於莊雅智、王建凱共同擄人勒贖部分:一、莊雅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5年。二、王建凱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5年。三、許璟豪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四、林琤成年人與少年共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等,除林琤部分上訴駁回外,均撤銷。莊雅智、王建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許璟豪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台南高分院指出,擄人勒贖罪,須行為人自始有使被害人以財物取贖人身之意思,始能成立,如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別有原因,為達其取得財物之目的,而剝奪被害人之自由者,除應成立其他財產上之犯罪或犯妨害自由罪之裁判上一罪外,無成立擄人勒贖罪之餘地。

檢察官雖起訴被告莊雅智、王建凱本案犯行係涉擄人勒贖罪嫌,惟被告莊雅智、王建凱均辯稱剝奪蘇姓告訴人行動自由而使告訴人交付財物,係另因財物糾紛,亦即被告莊雅智向被告王建凱借款新台幣20萬元擬支付修車費,被告王建凱於2019年1月21日晚上交付20萬元給被告莊雅智後,因已約告訴人蘇男幫被告王建凱鑑定愷他命純度,故請被告莊雅智陪同前往,然竟遭蘇姓告訴人及毛姓男子於同日晚上10時許持兇器強盜20萬元及愷他命等財物,才會於同年1月23日將蘇姓告訴人強押上車要求返還財物,並無以金錢取贖之不法所有犯意等語。

有關被告辯稱當日為付修車費用而借貸持有20萬元部分,比對被告莊雅智、王建凱供證及修車公司函文相符而可採信;另辯稱遭告訴人及毛姓男子強盜財物部分,有被告莊雅智於遭強盜之後,立即於該日晚上11時53分許,以通訊軟體向其妻傳訊表示剛遭到強盜財物等情,有Line訊息截圖可證;而莊妻杜女於2019年5、6月間以Line、Instagram與微信等通訊軟體多次與蘇姓告訴人聯繫,數次提及蘇姓告訴人與毛姓男子強盜之事,蘇姓告訴人並未全盤否認,僅稱自己被逼等語。
毛姓男子之手機於2019年1月21日確有掉落在被告王建凱車上,蘇姓告訴人亦於偵審中坦承當日其有與毛男同至被告王建凱、莊雅智車上談論毒品交易之事等語,互核可證。

依毛男與被告莊雅智之messenger對話截圖記錄,被告莊雅智於遭強盜後之2019年1月22日4時32分許,即傳訊毛男稱:「現在馬上把錢還來,不然我就報警處理」等訊息,毛男於2019年1月25日晚上9時20分許則回傳被告莊雅智稱:「奇怪,怎麼說我欠你錢要報警,我人在這,手機被你拿去」等訊息,承認確有手機遺落而為被告莊雅智所持有。

被告林琤、高姓、楊姓證人均曾供稱,蘇姓告訴人在遭拘禁中曾告知其因欠錢才被毛男逼迫為強盜等語,與前開事證互核相符。

法官綜合觀察相關事證,認為被告莊雅智、王建凱其等主觀上應僅為取回先前遭告訴人及毛男強盜之金錢及毒品等財物,難認有何基於勒贖或不法所有之意圖,應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法官告知並變更起訴法條審理。法官考量被告莊雅智、王建凱強押拘禁告訴人,過程中所施加毀損告訴人使用管領車輛之擋風玻璃等、毆打傷害告訴人身體、拘禁告訴人略逾24小時之暴力手段,破壞社會治安而影響社會秩序鉅大,但坦認犯行,且該莊、王2人及被告許璟豪均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等一切情狀,而改判莊、王2人2年及許4月。被告林琤犯強制罪部分,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其雖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但僅賠償少部分金額,此部分由法院駁回上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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