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網路平台 律師:侵言論自由

▲▼網路,打字,筆電,言論自由。(圖/取自Unsplash)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業界憂心恐限縮網路言論自由。(圖/取自Unsplash)

記者錢雅慧/綜合報導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主管機關未來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包含Google、臉書、YouTube, Dcard、LINE等所有業者,配合加註警語、下架資訊。業界憂心恐限縮網路言論自由。

納管網路違法資訊 法院審查執行有難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律師表示,本次修法可見NCC納管網路違法資訊的企圖,未來主管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示,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以年底大選為例,如果主管機關在短時間內大量作成暫時加註警示的行政處分,且執行期間長達30日,還是可能對網路言論自由產生很大的干預。將來如何讓使用者即時提出救濟,應有再為補充的必要。

林俊宏律師認為,就資訊限制令規定要經法院程序,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嘗試,但未來法院是否有足夠的量能來應對大量的裁定與抗告案件,恐怕會有相當的難度,法院的審查標準也會是明顯的問題。

林俊宏律師也補充,草案的架構涵蓋連線服務,按照法條及立法說明的文字來看,包含人際通訊服務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或WhatsApp的服務類型,這種群組或私人通訊和公開的網路言論平台有一定的差異性。公開言論平台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人際通訊服務可能包含到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的問題,但目前草案的設計並未能區別其差異,規範上似乎採取同一操作模式,應有細緻區別的必要。

▲▼法院,法槌,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未來法院是否能應對大量的裁定與抗告案件,恐相當有難度。(圖/取自Pexels)

草案授權行政機關調取資料 恐傷害網路人權及隱私

林俊宏律師表示,草案授權行政機關可透過行政處分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特定使用者資料,這對網路人權和隱私是非常大的傷害。雖然NCC主張這是嫁接法,主管機關要有法律的授權才能調取資料,但是這還是開了一個各主管機關解釋、適用法律的漏洞,可能讓未來行政機關直接調取資料的風險大幅增加。以刑事的資料調取為例,依照我國過去法院判決的見解,即使是警政機關也不得在沒有令狀的前提下,強制要求數位平台業者提供用戶的個人資料。

林俊宏律師說明,NCC作為數位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不應只考慮到服務行政機關的便利性及行政上的需求,也要考慮行政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調取的作為,實質上也是對於人民資訊自決、通訊自由、隱私權等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的干預,二者間價值的取捨實不宜過度偏向行政機關。

早在2018年亞洲網路聯盟(AIC)就曾發函行政院,公開表示NCC規劃的草案有背離國際「馬尼拉中介責任原則」的疑慮,建請行政院撤回原案。時隔4年NCC再度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更於條文中強化網路平台治理的一系列管制措施,引起在野黨立委及學界的高度質疑。在野黨立委質疑,NCC花25億成立財團法人處理假訊息的目的為何?是否有規避立院監督、網路言論審查之嫌。

美國商會則在6月22日發表的白皮書中對數位通訊傳播法(現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表達關切,認為台灣雖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文字與精神,但由於相關法律尚未成形,可能導致企業無法預期如何配合台灣的監管框架。亞洲網路聯盟(AIC)於6月30日的公開聲明中指出,正在評估其對台灣網路使用者與業者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希望統整產業意見後向NCC提出建議,以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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