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納管臉書等網路巨擘 平台分潤機制待解

我們想讓你知道…惟有公權力介入,新聞媒體才能平等地與平台業者協商,才有活水注入,增益新聞品質,這才是釜底抽薪,解決假新聞之道。

▲NCC於於6月29日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圖/記者林睿康攝)

●周韻采/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NCC於本周三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正式宣告數位管制的時代來臨。過去幾年因中天撤照、主導華視上架等事件而威信盡失的NCC,終於作了次回應市場變遷的政策,值得肯定。

政府箝制言論自由? 旨在避免大型數位平台壟斷市場

法案號稱以歐洲議會刻在審議的《數位服務法》為本,卻抹上濃濃的台灣式家長主義(parentalism)色彩,以致條文讀來,更像是將新冠肺炎以來,政府以特別法授權處理網路言論之方式通案化,而非基於指定線上平台業者(即大型平台業者)壟斷市場的認知,明訂保護消費者及其言論之措施。如是,此法易被在野黨認為是民進黨合法化箝制人民言論之手段,甚至有球員兼裁判情形。

我認為法案有數處欠缺。首先,未處理平台業者與內容(新聞)產製者的分潤機制。許多國家民眾以網路為主要接收新聞來源,這使得全球數位廣告市場由Google與Meta(Facebook)寡占分食,新聞媒體淪為這兩家業者的打工仔。愈好的新聞,造就愈多流量與更多廣告投放,但媒體分潤比例遠低於傳統平台,如廣電或報紙。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Meta年付授權費三大媒體為《紐約時》(2,000萬美金)、《華盛頓郵報》(1,500萬美金)和《華爾街日報》(1,000萬美金),三者相加,僅占Meta2020年廣告收入842億美金的萬分之5。世界三大尚且如此,遑論其他媒體。

唯有公權力介入 媒體業者權益才能獲保障

▲澳洲政府目前針對大型數位平台採取議價模式,讓媒體能夠享有合理分潤。(圖/路透)

鑒於大型平台業者與媒體間不對等授權地位,澳洲2021年成全世界第一個制定專法,明訂分潤機制的國家。歐盟則於2019年以修正著作權法方式,納入授權協商機制。美國去年由參議員Amy Klobuchar跟John Kennedy及眾議員David Cicilline和Ken Buck分別在參眾兩院提《新聞競爭與保存法》(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允許新聞媒體集體與平台業者協商授權金,若雙方超過六個月無法達成協議,新聞業者可申請強制仲裁,且是利於小業者的最後優惠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加拿大亦考慮跟進立法。

由於廣告收入分占Google及Meta年營收八成及九成八左右,一旦新聞媒體有公權力作談判後盾,平台業者勢必付出較現在大數倍甚或數十倍的授權金,才能維持平台上內容百花綻放現象,這必將折損其利潤。可想而知,平台業者一定採取抵制立場。故Meta於澳洲初通過立法時,曾全面阻卻至澳洲新聞媒體連結或分享,但僅僅支撐五天,就宣布會與媒體磋商授權細節。兩周前,法國因Google違反2020年與媒體協商分潤之行政處分,開罰近六億美金。

由此可知,惟有公權力介入,新聞媒體才能平等地與平台業者協商,才有活水注入,增益新聞品質,這才是釜底抽薪,解決假新聞之道。我只能期待在野黨立委,在未來審議法案時,將「協商—仲裁」機制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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