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淡水酒駕撞死人案 國民法官改變司法的可能性

我們想讓你知道…淡水又發生酒駕撞死人慘劇,從明年元旦開始,此等案件將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

淡水又發生酒駕撞死人慘劇,從明年元旦開始,此等案件將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能否使司法判決注入人民意志,尤其是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卻是必須思考的重要課題。

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故意酒駕致死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又依同條第三項,若曾因酒駕而遭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者,於十年內又酒駕致人於死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因酒駕致死,就死亡部分,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如此結果卻非其所願,故於司法實務上,就認定是有認識的過失犯,而非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犯。

只是若一再酒駕,又酒駕撞死人,且酒測值又高,甚至還想逃逸,似凸顯其對人命的漠視與漠然,因此造成死亡結果,難道不能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究責嗎?若答案為肯定,就可在無庸修法情況下,讓國民法官合議庭多增加死刑的選項。

惟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若檢察官未將起訴罪名,從故意酒駕致死罪變更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國民法官合議庭可否擅自變更法條,既會有法律適用爭議,更可能侵害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即便認為有權變更,但依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法令解釋權限專屬三位法官,六位國民法官,恐僅有請求釋疑之權。故如果法官堅持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不能僅以有酒駕前例及酒測值過高,而應綜合其他事證為認定,致仍維持酒駕致死罪名,六位國民法官就等同上了一堂,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區別的刑法課。

就算三位法官同意變更罪名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則在人數占優勢的國民法官,是否真能改變現行司法不判死的氛圍呢?由於依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若要判死刑,乃採取高門檻的三分之二決,且需要有至少一位法官意見在內。故如六位國民法官都判死,但三位法官都判無期徒刑,就不能判處死刑,而是以無期徒刑、更可能是以有期徒刑為終,實與現狀無異。

總之,無論是修法將酒駕致死罪增加死刑選項,抑或對此類案件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起訴,在國民法官法規定,於法令解釋及罪刑評議,皆是以三位法官為主導,六位國民法官加入,能否改變司法現狀,就值得玩味。尤其從某些地方法院這兩年以酒駕致死為國民法官模擬審判之案件,其量刑與現行司法判決結果並無太大差異來看,國民法官到底會注入多少民意,待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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