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宜君/不打不成器!是管教還是暴力?

▲桃園市黃姓女子不滿同居男友2個小孩未完成盥洗,以「愛的小手」毆打成傷,阿嬤護孫心切憤而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隨著兒童權利保障的興盛,過去不打不成器的教養觀念已不被接受。(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網路流傳一支影片,內容為桃園機車行老闆以紙捲打頭部等方式教訓女童;原來,影片中的男子為女童繼父,因女童有說謊、欺負同學、偷東西等偏差行為,屢勸不聽,才會動手管教。員警調查後,也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

當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固然要透過管教,來改正子女的過錯,但子女作為個人,是權利的主體,並不是父母的財產。隨著兒童權利保障的興盛、教育觀念的轉變,過去體罰管教或不打不成器的教養觀念,已逐漸不被社會普遍接受。國會甚至透過立法宣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CRC)法律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明白規定:應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者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或剝削等對待,包括性虐待。同公約也規定:應保障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多次呼籲,體罰是違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並倡導任何侵害兒童的暴力行為,無論多麼輕微,都應被禁止(註一)。本文提醒家長在管教子女時,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管教不當恐成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的侵害。舉例來說,若對子女抓頭髮、扭轉肢體、推拉、捏、咬、打(如打巴掌、打頭、打屁股等)、踢踹或持物品或器械攻擊等動作,這些都屬於「身體上」的家庭暴力;對子女施加言詞侮辱、貶抑、謾罵、恐嚇、脅迫等,則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施暴情節嚴重者,甚至還會被認定已對子女構成身心虐待。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直系血親及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等親屬之外,更涵蓋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因此,除了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員,例如: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父母的同居人等,若對於子女有不當的身心對待或實施體罰等行為,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要規範的對象。

真的發生家庭暴力怎麼辦(註二)?比方說,發現周遭有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被害人,此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等),都可以趕快向地方法院(未成年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都可以)為未成年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者通知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未成年被害人提出聲請。

聲請保護令保護家暴被害人

保護令的種類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種,依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說明,三種保護令的主要差別如下:

1.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人民不能聲請),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3.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前述「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被害人有保護空窗期的疑慮。

在聲請保護令的時候,應說明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具體說明:何人、何時、何地、被何家庭成員、以什麼樣的行為、造成什麼樣的侵害等經過,並檢附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照片、錄音或錄影、訊息等,且應說明為什麼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性。例如:加害人有慣性暴力、加害人與被害人仍會持續接觸、暴力情節嚴重等。法院也可以書面審理,不經過開庭,就先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即時保護被害人。

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後,程序會轉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法院就家庭暴力的事實及證據,會做更詳細的調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確定核發通常保護令。

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決定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之際,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就會同時失去效力。至於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最長為兩年,但若有繼續受暴的危險,在保護令失效之前,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

懲戒子女須合於保護教養目的

在審酌家庭暴力時,實務常見父母等人用「我在教小孩」來抗辯自己的無辜。確實,《民法》承認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但父母必須在「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範圍」內施行懲戒,才算合法。

而且必須留意,《民法》只給父母有「子女懲戒權」,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繼父母、伯父伯母、叔父嬸嬸、舅舅舅媽、姑姑姑丈、阿姨姨丈、父母的同居人等等,原則上都不能主張這個權利(註三);且縱使認為父母有委託授權其他家庭成員對子女施行懲戒,同樣也不能逾越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範圍。

什麼是「必要範圍」呢?法院會依照家庭環境、子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輕重等情形,綜合判斷父母行使懲戒權的手段,是否適合於保護或教養子女(註四)。當父母採取的懲戒手段,超過了保護教養子女的必要程度,父母就無法以行使懲戒權作為理由,進而主張自己沒有違法。

曾有案例指出:被害人為4歲半的稚齡幼女,因好奇心而誤轉機車油門,導致機車暴衝倒地,被父親用拖鞋毆打左手臂一下成傷。法院認定:該名父親的作為,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目的,已超過行使懲戒權的必要範圍。也有案例是母親因為想要沒收子女的手機,而與未滿18歲的子女發生推擠拉扯,導致子女受到輕微傷勢,也被法院認定:該名母親實施的懲戒手段,逾越必要程度及範圍(註五)。

教養子女的做法,常常讓現今的父母傷透腦筋,既要能匡正子女的不當或偏差言行,讓他們不至於走偏,又同時不能過當,真的是很難拿捏。當我們在管教子女時,應按照其不同成長階段,循著當下所能理解及接受的方式,慢慢引導;同時,不妨思考著,若同樣的作為施加在成年人身上,是否會有傷害、羞辱貶抑、有損人格尊嚴等疑慮。若有,恐怕就不是很適當的管教方式。

激烈的手段或許可收一時的成效,但對子女造成的陰影與創傷,卻可能是一輩子的,相信這也不是為人父母所樂見。

附註:

註一: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建議第8號及第13號。

註二:父母在管教子女時,若有不當,除可能構成對子女的家庭暴力,另有可能觸犯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妨害自由(例如:恐嚇罪、強制罪)等刑事犯罪。而在刑事審判中,常會見到被指為家庭暴力加害人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以行使子女懲戒權,進而主張阻卻違法的說法。

註三:可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刑事判決

註四: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註五:油門與手機的案子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 法律白話文運動●朱宜君,執業律師,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