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威權時期回復條例》 國家剝奪人民生命賠1200萬

▲▼「國家人權博物館」日前於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舉辦追思紀念會。(圖/文化部提供)

▲民眾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追思政治受難者。(資料照/文化部提供)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年5月30日任期屆滿,為完備配套修法,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國家應賠償民國34年至81年間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其中致死者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侵害人身自由最高賠償1139萬元,至於被剝奪所有權的財產價值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且受領時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

對於回復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過去雖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法規,但立法目的都只有「補償」概念,並未觸及國家行為的不法性,且也不包括如何回復被害者被沒收的財產等規定。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威權時期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由行政院遴選相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等13名董事,同一政黨比例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之1,基金來源自政府預算、促轉特種基金、國內外捐贈等收入。

條文規定,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威權統治時期間,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家屬申請。

對於賠償範圍,《威權時期回復條例》規定,國家應賠償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的侵害,範圍包括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等情形。其中,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以每基數12至17萬元計算,上限為1139萬元,例如受人身自由拘束10年以上、未滿10年6個月,基數為42,賠償金額為16萬元,可獲得672萬元賠償。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以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的名譽。

在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方面,《威權時期回復條例》規範,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原財產無前項情形,或已滅失致不能返還,以金錢賠償之,但違禁物不予返還或賠償。

此外,考量國家現有資源有限,為維持國防、教育、經濟發展等各項機能正常運作,三讀條文參考外國法例明定,全部被剝奪所有權財產的價值合併計算後,再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例如總額未超過200萬元部分以100%比例計算,但若超過10億元,以5%計算。

至於不動產及動產價值計算方式,三讀條文明定,土地依《威權時期回復條例》施行日時的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之;建物依重建價格,無法計算重建價值得認定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現金、汽車、有價證券等動產以沒收時的價值計算為原則,但藝術品與首飾依估算現值。且被害者家屬受領時免納遺產稅。

另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威權時期回復條例》明定申請、給付及請領的期限,為條例施行之日起6年內為之,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延長必要者,得由行政院核定延長2年,延長以2次為限。

促轉會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威權時期回復條例》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亦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