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跳腳again!揪小三判刑定讞 求償竟碰壁:法律不保障配偶權

▲簡姓人妻去年三度帶小王回家嘿咻,老公發現後怒告妻子通姦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通姦除罪後,社會普遍認為至少可求償討公道,如今可能也要被顛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宣告通姦除罪後,社會普遍認為至少還可向出軌配偶求償討公道,但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再度以判決顛覆想像,她在林姓正宮向王姓小三求償100萬元的案件中,認定「配偶權」不是法律保障的「權利」,而「維持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也不是法律保護的「利益」,據此判正宮敗訴,吳法官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從規範婚姻與家庭身分的「家庭法」尋求解套。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2020年)5月29日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即日失效,主要理由是大法官認為婚姻所承載的社會功能日趨相對化,所以昔日強調婚姻制度性保障功能的看法,應與時俱進,變遷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尊重個人在婚姻之中仍保有性自主權。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軍人年改是否違憲。(圖/取自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圖/取自司法院網頁)

這個釋憲結果衝擊許多人看待婚姻的價值觀,引發不少議論,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具有至高無上、一槌定音的地位,因此社會普遍認為,至少可比照歐美國家,以求償方式向出軌配偶討公道,最常見的就是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為訴求。

不過吳佳樺去年(2021年)審理陳姓正宮向洪姓小三求償精神慰撫一案,就認定「配偶權」在現行法律是不存在的概念、不是法律所明文保障的「權利」,她更引用釋字791號解釋,否定將配偶視為受獨佔、支配客體的「配偶權」見解,判正宮敗訴。

吳佳樺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本身專精公法領域,現為博士候選人。吳陳鐶在釋字791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

由於通姦求償案多為正宮提告,吳佳樺的判決引起譁然,堪稱令正宮們跳腳的思維,不過該案上訴二審仍在審理,法界也指吳佳樺在該案的理由並非創見,還有律師建議求償時除了主張「配偶權」,也要一併主張「維持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利益受侵害,提告比較有勝算。

然而吳佳樺日前審理林姓正宮向王姓小三求償100萬元一案,不僅維持她在前案「『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的見解,更進一步指出「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非常抽象、難以定義,每個人認定的「幸福婚姻」不盡相同,不該由法官以自己的價值觀論斷別人的婚姻是否幸福。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若認定「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屬於法律保護的「利益」,將會非常抽象、空洞,她舉例若配偶沉迷電玩、社群媒體,是否可告電玩公司、社群公司侵害「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利益?

所以吳佳樺認為,「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也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她更直言,婚姻破碎不盡然是配偶單方行為造成,肉體上出軌或許在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亦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之原因」。

吳佳樺據此判決林姓正宮敗訴,可上訴。本件王姓小三在通姦除罪前,已被判刑3月定讞,正宮依據有罪判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居然還是碰壁,吳佳樺或許預期會再招來罵聲,她在全文超過1萬3000字的判決中建議,不該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套用在背棄婚姻的求償案件,因為第三者介入,不會使配偶身分發生改變,所以從「身分法益」的角度求償,是邏輯不通的。

她認為,應該從規範婚姻與家庭身分的「家庭法」著手解套,畢竟背棄傳統「婚姻忠誠義務」的人,並不是小三或小王,但「家庭法」可以設計贍養費、離婚損害等規定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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