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苗栗法官離譜曠職「恐鬧人命」 打臉「司法效能新高」神話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各法院目前還存有不少早該淘汰的怠職、情緒失控法官,不過,有些仍處於司法傳聞,有待司法院加強監督究責機制,將他們的惡行惡狀發掘出來,

●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2月15日,有兩則司法新聞頗受矚目。一則嘉許司法院的司改成效,是《2022經濟自由度指數》創台灣「司法效能」評比歷史新高!另一則打臉司法院監督究責的「司法效能」,是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於2年期間內竟曠職70天,並讓305案停擺。

法官曠職打臉「司法效能」新高

這兩則司法新聞,乍看,似乎並不相干,可是,詳細檢視周靜妮的怠職態樣及司法究責效能,可以發現,在台灣「司法效能」評比歷史新高的光環背後,似乎隱藏著令人無法輕忽的「司法監督顯無效能」及「法官的權責顯不相符」黑數。

筆者十分不解,在司法界還存在周靜妮這類如此離譜的曠職、怠職法官之際,司法院有何底氣振振有詞的自我表彰「《2022經濟自由度指數》創台灣「司法效能」評比歷史新高!」?臉不紅,氣不喘嗎?

觀察苗栗地院所公布的周靜妮曠職、怠職行為,可以發現,周靜妮的曠職、怠職行為出現的很早,至少自2020年即已開始了,而且,曠職的天數長達70天,而苗栗地院的處理方式只是依規定扣薪。

誠如苗栗地院行政庭長宋國鎮所說的,這幾年來,周靜妮承辦的家事案件共有216件未處理,其中60件是保護令案件,少年案件也有89件未處理,而周靜妮曠職的嚴重性是:未處理的60件保護令案件,多是家暴案,如果延宕不處理,可能鬧出人命。

至於周靜妮為何會有如此的曠職行為,面對宋國鎮的詢問,她的回答是:她的身心狀況不佳。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右)被移送法官評鑑,她的丈夫曾建元(左)陪同力挺 。(圖/記者黃哲民攝)

周姓法官曠職「可能鬧出人命」 苗栗法院僅罰錢

綜觀上述的周靜妮曠職、怠職及苗栗地院的處理方式,可以勾勒出一個鮮明的「司法監督顯無效能」及「法官的權責顯不相符」的圖像,即:周靜妮可說是個「敬業態度幾乎等於零」的怠職法官!而其曠職的後果,是「可能鬧出人命」,可是,苗栗地院近兩年來的究責作為竟然只是以扣薪處理。

眾所周知的,承攬工程者或監工,若在營建或拆除建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不止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也有「違反建築師術成規罪」的刑責;另外,醫生若因醫療過失,致使病患死傷,也有民事損害賠償及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刑責規範。這些都是因為他們所執行的業務,都是攸關他人生命財產的工作,基於權責相符原則,他們也應負相應的更重的民刑事責任。

可是,有權決定人民生命、財產、自由的法官,除非故意枉法裁判,有刑責規範之外,其他的怠職或過失誤判,從無怠忽職責的民、刑事或行政責任。

責任輕微 法官離譜僅需扣薪

曾有人戲稱:世間有兩種人執業不用負任何責任,一是相士,算錯命甭負任何責任,一是法官,判錯案也甭負任何責任。這種說法雖然稍嫌戲謔,而且稍嫌誇張,但卻是十分傳神的呈現「法官的權責不相符」現況,而苗栗地院對於周靜妮長期的曠職、怠職行為,僅處以扣薪而言,這種監督、究責方式,連民間企業都比不上,民間企業若員工如此的曠職、怠職,早就被開除了,豈可能只是扣薪了事?豈有可能容許他們經年鬼混至此?

▲若是一般企業,絕不容許員工任意曠職,法官應負的責任相比職權嚴重失衡。(圖/pixabay)

再看看今年春節後周靜妮的曠職、怠職態樣。據苗栗地院公布的資料,周靜妮自春節後上班日(即7日)起即沒上班,也找不到人說明,人事室人員曾到宿舍找她,卻被她趕出宿舍,直到14日她才到院補請假,但因請假需有代理人同意,再送院長批示,她卻未有代理人同意代理,因此,她的補請假尚未核准,扣掉周六、日假期,她共曠職6天。苗栗地院已將她調到非訟中心,並建議司法院處分周靜妮停職。

除了以上曠職之外,周靜妮還曾因審理案件時命一名少年自摑耳光及下跪而引發爭議,今年一月時,被苗栗地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苗栗地院喪失監督能力

綜觀上述周靜妮的曠職、怠職作為及反應,可以發現,她對於審判工作所抱持的態度是:想上班就上班,「身心不佳」就不上班,不想上班也不請假,直接曠職,待被發現再補請假,而且,即使要補請假,她也完全不管請假規則,未經代理人同意簽名,就逕送院長批示,完全一副「隨心所欲」、「我行我素」、「諸法皆空」姿態,簡直就是「司法界的孫悟空」!

筆者十分疑惑:司法院為何能長期容忍(或縱容)這麼一個「諸法皆空」的孫悟空法官?這兩年期間苗栗地院與司法院的監督究責機制都睡著了嗎?

另外,筆者還有一點疑惑:究竟是周靜妮有強硬背景,讓苗栗地院投鼠忌器,才縱容她近兩年來如此荒誕的曠職、怠職?還是司法院的監督究責機制原本就是如此失能?假若是前者,那是「實務運作」的「司法效能」低落,假若是後者,那就是現有「制度上」的「司法效能」低落。

亦即,不論從「制度面」觀察,或從「實務面」觀察,苗栗地院能容許周靜妮曠職、怠職長達兩年之久,筆者以「顯無司法監督效能可言」批判,應非過苛之詞。

▲苗栗地院竟容忍法官種種脫率行為,作者認為監督效能實屬低落。(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法官「累犯」多 司法監督機制要再加強

其實,觀察近幾年爆發的怠職或情緒失控法官案例,可以發現,幾乎每一名怠職或情緒失控法官,莫不是積累經年的「慣犯」或「累犯」,可是,司法院卻經常延宕經年(甚至多年)無法採取斷然的汰除作為。

例如,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他的情緒失控「犯行」,斷斷續續長達10年以上,爭議性作為(例如,罵被告、嗆律師、罵檢察官、罵法官)不勝枚舉,可是,對於這位顯然不適任法官職務的「天兵法官」,司法院是又如何監督究責的?申誡,調職,罰俸,簡直是「蚊子叮牛角」─不痛不癢!如此之「司法監督究責效能」還值得司法院沾沾自喜「台灣『司法效能』評比歷史新高!」嗎?

最後,就筆者所知,台灣各法院目前還存有不少諸如曾雨明、周靜妮之類早該淘汰的怠職、情緒失控法官,不過,有些仍處於司法傳聞,有些僅是律師間的傳聞或背後的幹譙,並未浮出檯面,有待司法院加強監督究責機制,將他們的惡行惡狀發掘出來,因此,筆者不便詳述評議。

總而言之,即使台灣的「司法效能」指標創歷史新高,司法院有統計數據為憑,筆者還是認為,其中究竟還有多少實質意義,實在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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