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定南廢死政策萌芽 檢方求處死刑 呈報檢察長

▲檢察總長江惠民             。(圖/記者蘇位榮攝)

▲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檢察官在法庭上如對被告求處死刑,對相關人權規範要有充分認識與準備,展現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維護人權和負責任態度 。(圖/記者蘇位榮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廿年前,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給了自己艱鉅的任務「廢除死刑」,他認為,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也改善不了治安,引發輿論爭議不斷。陳定南雖然未盡其志,離開人世,但他當時立下的政策宣示「漸進式廢除死刑」,廿年後,已經萌芽。

最高檢察署廿日邀請刑事法學者、實務界專家、及國際人權公約團體、廢死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民間團體,就「求處死刑案件的認定標準與應有程序」召開研討會,全國各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出席,除了討論死刑的量刑標準,也提出檢方求處死刑的內部審核程序。

研討會初步達成共識,檢方辦案若要求處死刑,應報請檢察長轉呈所屬上級檢察長、並於起訴書詳述求處死刑的具體理由及人權公約說明。可以預期,未來檢方偵辦重大犯罪案件,求處死刑將會更謹慎。

檢察總長:檢察官求處死刑 要能通過世界人權公約檢視 

檢察總長江惠民說,目前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已減少,但在我國法制仍有死刑的情形下,常會看到檢察官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求處死刑,實務運作上,檢察官求刑僅屬建議,對法院並無絕對拘束力,但是求刑畢竟是檢察官職權行使的權利,也代表檢察官追訴案件的態度,往往會對法院判決造成若干影響。為了協助檢察官在案件起訴或蒞庭求處死刑時,提出的論辯能通過世界人權公約的檢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最高檢察署特別辦這場研討會,讓檢察官在法庭上對被告求處死刑時,對人權規範能有充分認識和準備,展現檢察官在刑事案件偵辦上,維護人權及負責任的態度。

▲最高檢察署召開法律研討會,討論死刑量刑標準與求處死刑做法。(圖/記者蘇位榮攝)

▲最高檢察署召開法律研討會,討論死刑量刑標準與求處死刑做法。(圖/記者蘇位榮攝)

刑事法權威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謝煜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調辦事檢察官蔡秋明皆提出專文。民間團體和檢察官討論熱烈。廢死聯盟執行長林心怡指出,死刑案件上,只要檢察官求處死刑,若法院沒有判處死刑,媒體鄉民就會一連串酸言,她肯定這次研討會理性討論,但她也擔心未來國民法官新制施行能否負荷。

檢察官求處死刑 強化內部審核密度

蔡秋明、主任檢察官陳瑞仁、檢察官吳巡龍等人建議,檢方內部應對死刑案件的形成過程,增加審核程序的密度,強化處理死刑案件的謹慎程度。重要原則如下:
一, 求處死刑案件,承辦檢察官應報請檢察長,轉呈所屬上級檢察長同意。
二, 請求判處死刑案件,應於起訴書詳載求處死刑的具體理由及符合人權公約的說明;若未記載,應由公訴檢察官書面補充。尤其是何以無期徒刑或其他徒刑不足的理由。
三, 增列程序審查事項
四, 檢視被告有無減輕或加重刑度因素

檢察官求處被告死刑,應於何時提出?蔡秋明認為,檢察官應該盡早表達,若是等到起訴時在起訴書上敘明,媒體渲染,反而不恰當。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元仕擔心,明年將施行國民法官新制,檢察官若是到量刑階段才提求處死刑,對於國民法官將會造成很大的負擔。謝煜偉提出三個時點,起訴時、調查科刑事實前、科刑辯論中;林鈺雄建議,可以將量刑和論辯程序分離,另開一個量刑程序,即可解決問題。現場沒有達成一致見解,仍待解決。

教化可能性 不應作為判決死刑標準

「無教化可能性」可否作為判決死刑的依據?朱朝亮指出,目前最高法院通說採用所謂的「吳燦法則」,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曾作成判決見解,法官在死刑案的判決理由中,應針對刑法第五十七條列出的十款科刑輕重事由逐一檢視,類似「盤點存貨」,詳細說明審酌死刑裁量的事證,且對於被告的具體個別犯罪情節及罪責,須從「罪刑均衡觀點或是一般預防觀點」,判處死刑為不得已,被告沒有復歸社會的可能性,才算是判決理由完備。

近年死刑案件的確定判決,法院都採用「吳燦法則」審理認定死刑,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被告行凶的手段凶殘性、被害人數、有無計畫性及犯罪動機;若是要判被告免除死刑,則會審酌被告犯後有無悔意、是否與被告家屬達成和解、犯罪前是否素行良好、被告是否泯滅人且有「教化可能性」。

不過,最高法院在判決王鴻偉死刑案,並沒有使用「無教化可能性」的標準。淡水建商小開王鴻偉,追愛不成,砍殺女子176刀致死,合議庭法官在確定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泯滅天良,依社會通念均認為應讓王「與社會永久隔離」。判決書未見法官審酌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而處以極刑。

林鈺雄認為,有無「教化可能性」,不能拿來作為判死與否的標準,任何人都無法判斷被告幾十年後有無教化可能性;死刑的量刑標準,仍應回歸科學,讓量刑與程序論辯分離,設立量刑調查官,專責調查量刑因素。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