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老闆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長榮海運旗下長信輪為12,000 TEU級貨櫃輪,現在配置於長榮海運的遠東-美國東岸航線。(圖/長榮提供)

▲老闆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法院認為,雇主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年終獎金偏向「勉勵恩惠」性質。(圖/長榮提供)

長榮海運前些日子發放年終獎金,不少員工今年爽領40個月,引爆市場話題。據新聞報導,長榮海運這次是以底薪來計算年終,但底薪其實不低,新進員工平均月薪四萬餘元,以這次較低的35個月水準計算,年終可領到近150萬元,光這一點就已羨煞還在領兩萬多薪水的新鮮人。

那麼問題來了:老闆不發年終獎金會違法嗎?

先說答案:視情況而定。這個答案有說跟沒說一樣,不過實情是:跟年終獎金有關的規定有點複雜,所以我們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知識。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違反卻無處罰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從本條文字來看,既然雇主在有賺錢的情況下,法律是規定「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那雇主不發年終獎金,似乎就會違反這一條的規定。

但如果仔細檢查《勞基法》,會發現針對違反《勞基法》第 29 條的狀況,本法卻未設定任何罰則。換句話說,雇主即使違反本條規定,沒有發放年終獎金,勞工局也無法處罰雇主;因此這一條實際上沒有任何拘束力,有如無牙齒的老虎。

一般情況下,雇主沒有發放年終義務

在多數情況下,法院也幾乎認為雇主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法院向來認為,公司發放年終獎金的目的,是公司為了獎勵員工過去一年的努力及激勵未來業績,因此年終獎金偏向「勉勵恩惠」的性質,與勞工與雇主間約定的工資不同。

簡單來說,工資是依據勞動契約的約定,雇主有發放的法律義務,金額、發放日等事項都規定明確,雇主一旦違反約定,就是違約。

但年終獎金的性質比較特殊,發放的獎金金額也每年不同,且金額多寡會考量每年度的營運狀況,並非全部依據勞工貢獻度。台灣法院即把年終獎金這類給付,歸類為「恩惠性給予」──換句話說,發放年終獎金是雇主的恩惠,雇主如果不給,既不違約,也不違法,勞工更不能上法院請求。

契約明訂的年終獎金一定要發

不過,在一個特殊前提下,雇主則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違反的話,勞工就可以請求。那就是,雇主與勞工如果在勞動契約內,明確約定年終獎金發放的條件或金額,例如保障年終獎金3個月、保障年薪15個月,或是業績達到一定門檻給予某數字的獎金等文字。因為前述這樣書寫,年終獎金就已正式成為契約文字的約定,雇主就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不發年終獎金就是違約,勞工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年終獎金!

如同〈40個月的年終獎金,誰說了算?〉一文中所說,年終獎金常被拿來當作比較不同公司間營運能力、員工待遇的標準,但畢竟每家公司的體質、經營策略本就有所差異,並不能一概而論。像是此波引發另一番討論的陽明海運,依照陽明海運的公司章程第18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5%為員工酬勞」,雖然訂有上限,但其實最低成數甚至比長榮海運還要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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