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針對萊豬聲請釋憲 大法官憲法法庭2月22日辯論

▲▼110年1月1日,萊豬進口首日,台北市長柯文哲視察賣場設立不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專區,台灣豬標章,民眾買不含萊豬的台灣豬。(圖/記者呂佳賢攝)

▲大法官將對萊豬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2020年底通過多項開放萊豬行政命令,多個縣市政府議會訂出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但因與中央法規牴觸而失效。有多個地方政府議會對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7日決議,將於2月22日上午9點30分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討論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是否違憲。

本次聲請釋憲的縣市議會中,包含嘉義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等多個縣市政府議會。而大法官決議受理,並訂出言詞辯論庭時間後,也公布本次言詞辯論題綱。其中針對程序部分,大法官訂出2個問題:

1、請聲請人說明:(1)各聲請人所通過之相關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是否有繫屬中之訴願案或行政訴訟事件?(2)各聲請人就其所通過之各該地方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或衛福部宣告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之依據各為何?

2、請關係機關說明:本案四件聲請案之聲請標的,是否有應不受理之部分?理由為何?

另外對於實體部分,大法官也列出3大題綱: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其憲法依據為何?或(亦)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或)當地產業等,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之標準?其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之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2、依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之貿易障礙?

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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