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人員詐領線民費43萬 8人獲緩刑支付國庫金額曝!

▲▼聚餐。(圖/Pexels)

▲時任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第三偵緝組葉振盛與組員共9人,詐領線民費43萬餘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圖/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時任第三偵緝組葉振盛及組員共9人,涉嫌從2009年,多次利用破獲案件的機會,虛報報案所需「諮詢人員禮品及餐敘」單據,8年內詐領線民費43萬餘元,存入帳戶作為偵緝組公積金,且用來聚餐買酒作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等罪起訴。今士林地院宣判,認葉等人共犯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各處6月至1年8月,緩刑2至3年。

根據海巡隊報支刑事活動費應注意事項規定,報領俗稱線民費的「刑事活動費之便餐費用」,限與提供犯罪線索的民眾用餐,且每餐最多2000元,贈送禮品的話,每次最多3000元。

但海巡隊第三偵緝隊前、後任承辦組員翁保守、莊明德、張育維、廖信凱、陳柏勳、許家瑋、李鴻瑋、何宗叡以及葉振盛,涉嫌從2009年到2017年間,利用偵破毒品、槍砲等案件後的報獎機會,偽造了上百次的刑事辦案費支出紀錄,虛報申領線民費,共計43萬餘元,這些錢都陸續進入負責管帳的人員戶頭,成為偵緝隊公積金,用來組員餐敘、買酒等私用,士林地檢署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

法院審理時,認葉等人遭起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實際未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公積金無挪作私用、也沒不法意圖,客觀上在報領時,無法實際反映花費,只好先墊支費用,日積月累做一次核銷,才有挪用辦案費紀錄,導致差異,審理時葉等人也有自白。

今(8日)士林地院宣判葉等人共犯刑法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葉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0萬元、翁1年6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8萬、莊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萬元、許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萬元、廖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萬、張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2萬元、李6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萬元、何6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萬元、陳柏勳無罪。20日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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