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黃線違停」不能再檢舉 民眾可檢舉項目限縮46項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讓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會昨(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正面表列兩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

警察開罰單,交通違規,罰單,機車(圖/記者季相儒攝)

▲交通違規。(圖/ETtoday資料照)

根據三讀條文,道交條例第7之1條「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包括所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手機、點燃香菸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違規超車迴車、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
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等。

「靜態違規」項目僅有五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

不過,以往常見的交通違規,包含紅黃線違停、任意駛出邊線、不依規定減速慢行,修法後若無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此外,民眾連續檢舉部分,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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