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女友曾約砲「聊幾分鐘就上床」 台南男大生暴怒在宿舍性侵她

▲▼少女,女學生,女大生,女高中生,女國中生。(圖/取自pakutaso)

▲台南一名男大生不滿女友曾經約砲,一時惱羞竟性侵對方...(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黃姓男大生2018年和女同學小寧(化名)交往1年多,期間發現女友曾跟男網友約砲、講沒幾分鐘就上床,氣得在宿舍硬上對方。之後2人分手,黃男一度把女方關在廁所內,要求獨處,讓小寧感覺黃男可能是「恐怖情人」,因此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上個月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罪分別判處3年4個月、拘役20日。

判決書指出,黃男2017年1月大一上學期和小寧交往,但他本來就很多疑,無法信任女友身邊的男性友人,所以交往近2年期間,常常分分合合。2018年12月,黃男內心不滿女友曾跟別的男生約砲過,「那個男生只跟妳聊幾分鐘,妳就跟別人做愛!」因此要求女友主動獻身安慰,不料遭拒後惱羞成怒,竟在宿舍性侵得逞。

小寧控訴,黃男過往都會用言語的方式強迫她,講白點就是情緒勒索,但這次比較特別,「他沒有用語言,是用行為強迫...我有用腳踢他,但他對我做出壓制的動作,那次是在宿舍裡。」

隔天,小寧用LINE傳訊「除非我願意讓你O,不然我就覺得身體心理會非常不舒服」 、「但是我不希望你侵入我的身體」、「我可以用其他的回應你」、「自從上次你沒經過我的同意進去我的身體」、「我一直痛苦到現在」。

黃男回覆「好」、「對不起」、「我沒注意到妳那時的反應,不是故意的」,女方則說「我努力傳達(愛)給你了,但是你老是拿你的自卑來壓我」。

之後,兩人仍時常因為類似信任問題爭吵,終於在2019年10月徹底分手。當時黃男到女方宿舍拿回自己的東西,見到小寧在廁所,竟闖入關上廁所門,不讓對方離開,直到女方室友在外敲門,揚言報警、通知教官,他才開門。

小寧脫困後驚魂未定,認為黃男交往時就時常緊盯行蹤,分手後又試圖把他困在廁所,行徑太可怕,可能是恐怖情人,因此決定先通報學校性平會,再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審理時,黃男僅承認強制罪,稱是為了挽回女方,但否認性侵犯行,辯稱當時雙方是妳情我願,「因為小寧曾經背叛我,那時我有點不信任她,之後一段時間,如果我這邊有點情緒的話,她就會用這方式(低姿態或發生關係)來迎合我」。

至於對話紀錄中的「對不起」,是因為他常對小寧過去曾約砲一事生氣、鬧彆扭,但當時2人剛復合,是為了呵護得來不易的感情,才選擇示弱道歉。

不過,法官檢視2人約1個小時的LINE對話過程,發現被告除了唯一這句「對不起」外,其餘回覆均是以強勢、質疑或諷刺口氣來對話,例如「妳要用腦」、「可是妳沒給我幸福欸」等語。反觀小寧頻向男方表達感情,只是請求男方尊重她的身體及感受,她願意以其它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愛。

法官認為,從對話可以明顯發現,女方幾無情緒化反應,反倒是被告常以言詞情緒勒索,要求小寧與之發生關係,倘若被告真的沒有違反女方意願性侵,應該會以強勢言詞迅速反駁或質疑小寧的控訴,或理論親密行為是經過女方同意才發生等,而非示弱的表達「對不起」、「我沒注意到你那時的反應」。

最終,法官認定,黃男是針對性侵一事說出「對不起」,審酌被告因不信任緊迫追蹤女方行蹤,兩人關係緊繃、多次分合,對於是否合意性行為經常產生分歧,彼此欠缺有效溝通,被告竟為滿足性慾,漠視他人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強行性交,造成女方內心相當程度痛苦,又於分手後將人為堵在廁所內,行為可議。

法官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女方和解,也未獲得原諒,11月16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黃男3年4個月徒刑;強制罪部分,判刑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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