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銘昇/光洋科解任董事長 「臨時動議」奪經營權合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禁止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反而是過度偏坦公司派,不是良好的法制!

● 戴銘昇/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1月5日光洋科董事會上,市場派提出改選董事長之臨時動議,並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

原董事長在交出公司之大章及金鑰後,卻又強調自己是正派的董事長,使光洋科董座鬧雙胞。由於,光洋科是台積電的主要供應商,因此引發市場及政府關注。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雖於23日表示以臨時動議改選董事長,是否違反規定仍在調查,卻又指出這對公司治理上是一個不好的示範。光洋科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經濟部則表示將聽取金管會意見,金管會則已責成櫃買中心查有無違規,故尚未回覆正式意見給經濟部。惟,市場派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這是戰略上的一種手段,並無違法與否的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係由董事或常務董事依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互選而產生(公司法208),也就是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光洋科公司派代表馬堅勇,近期在董事會上遭臨時動議解任。(圖/馬堅勇團隊提供)

解任董事長法定方式

改選是解任及選任併行的程序,惟重點在於前階段的解任。公司若欲解任董事長,大約有下列幾種法定方式:

(1)逕行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身分。由於董事長必須具有董事身分,因此若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身分時(公司法199),其董事長之資格也會當然喪失。另外,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身分(公司法200)。

(2)若董事是依據公司法第27條產生之自然人代表,其背後的法人股東也可以行使改派權(同條第3項),將原擔任董事之自然人改派為他人,若原來的自然人代表係擔任董事長,其董事長身分亦當然喪失。

但為什麼沒有看到可以用董事會解任董事長之方式?箇中原因在於,公司法雖有明定董事長之產生程序,卻未明文規定其解任程序!

針對此一立法漏洞,經濟部早已於民國74年發布解釋,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合理。」(經濟部74.11.27經商字第51787號)因此,第三個方式便是由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程序,茲不贅述)解任董事長。惟此並非法律明定之方式。

市場派常用「臨時動議」奪經營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預設作為大型公司原型的一種制度,此類大型公司之董事會通常呈現共治的狀態,取得董事長席次的一派,即為我們俗稱的公司派,另一派則為市場派。

若市場派覺得公司派所屬之董事長不適任時,應該採取上述何一方式解任之?方式一,須召開股東會,緩不濟急(透過法院,更是難上加難)。方式二,只有公司派有權使用。因此,市場派通常只會採方式三,也就是在董事會上提出解任董事長的臨時動議,以奪回經營權,光洋科的情形就是如此。

市場派想透過董事會解任敵對派之董事長時,公司法也未明定其程序,惟經濟部曾解釋,得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經濟部97.7.15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也就是,事先提案解任董事長、並列於開會通知,或於董事會議進行中才提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均不違反公司法。

市場派欲解任公司派之董事長,也是一種經營權爭奪的態樣。台灣近年來經營權爭奪的事例不斷反覆發生,手法也不斷翻新,更常出現寧可違法也不願失去江山的不少事例。

▲因應公司經營權風暴,為了避免對營運造成影響,光洋科公司派啟動股東說明會。(圖/馬堅勇團隊提供)

若市場派不在事前保密,不等到會議中再發動臨時動議,消息便會公開,公司派便能取得充裕的時間發動種種戰略手段(不論合法或違法),例如,董事長可刻意不召開董事會、甫開會就宣布散會、找滿室的黑衣人站崗……等。因此,既然兩種方式均屬合法,兩相權衡之後當然只會選擇用臨時動議!

綜上,既然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合法的,在戰略運用上,有很大機率會採此一手段。公司法及主管機關對經營權的歸屬應該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金管會的見解及某些企業主可能受到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及第7條的誤導,誤以為法令禁止「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但這是錯誤認知,若禁止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反而是過度偏坦公司派,不是良好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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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中時新聞網,原標題「學者觀點-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法律見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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