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碩志/【街頭球棒隊歪風】行車糾紛莫淪刑事案件

▲▼律師林智群表示,想要自保不推薦準備球棒球棍。(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近日社會新聞常見行車糾紛持球棒毆打人的案件,用路人務必保持理性與平靜,莫讓衝動壓過理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大雄駕車搭載3名朋友,欲前往餐廳吃飯,途中大雄遭受不認識的小寶所駕車輛鳴按喇叭而心生不滿,遂加速駛至小寶前方故意煞車,並橫停於路中,強逼小寶停車。之後,大雄跟友人持棒球棍下車,砸毀小寶車輛玻璃,並將小寶拖下車毆打,小寶頭部遭球棒重擊,當場昏迷。嗣經警到場逮捕行兇的大雄等人,並將小寶緊急送醫。動手打人的大雄等人有何刑責?

最近在社會新聞版面常見行車糾紛後,因衝動未能適時控制情緒,肇生憾事,甚至演變為刑事案件。像上述案例中,大雄僅因行車被鳴喇叭,竟攔停小寶車輛,與友人持球棒砸車、毆打小寶,大雄等人可能觸犯下列罪責:

大雄在正常行駛狀況下,無任何突發狀況,卻突然緊急煞停,並橫停路中,逼使後方小寶不得不跟著停車,無異是對小寶直行的權力造成干擾與妨礙,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件,觸犯《刑法》強制罪(也就是俗稱的妨害自由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另外,因大雄在車道上忽然將車急煞橫停,倘依當時路況會造成人、車往來的公共危險,則大雄會成立《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大雄跟友人下車持棍棒砸毀小寶車輛,不管是擋風玻璃破碎,抑或板金凹陷,都屬於毀損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小寶,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若為大雄跟友人持棍棒毆打小寶,致小寶昏迷送醫,最基本的刑責就是《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倘因此致小寶重傷或死亡,則刑度會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傷)、或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死亡)。另外,在司法實務中,若大雄朝小寶頭部揮棒擊打,亦有可能認為大雄有殺人的故意而成立殺人罪,其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本件只有大雄的3名朋友動手砸車毆人,大雄只在旁助陣、喊打,並未下手實施毀損及傷害行為,則大雄是否可脫免前開刑責?這答案恐怕是「不行」!

首先,《刑法》第28條以下有對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做出規範。大雄只要跟動手的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或是有教唆、幫助之行為,都有可能成立前開罪名的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再者,《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有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大雄與友人共4人,在人車往來車道上聚集,且對小寶施暴力行為,就算大雄僅在場助勢,仍有刑責。而且依照同條規定,攜帶兇器或致生交通危險的話,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大雄所持的球棒即屬法條中之兇器,依法得加重刑責。

行車於路上,大家都希望能高高興興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因此互相禮讓,且遵守交通規則絕對是實踐平安歸願望的不二方式。縱然不慎發生行車糾紛,也務必要保持理性與平靜,莫讓衝動壓過理智,就像大雄一樣,不只害了小寶,更讓自己背負刑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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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碩志,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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