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緊急監護》林達/緊急監護草案是「恐龍製造機」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立意良好,卻可能造成聲請「緊急監護」被駁回後,被告當庭被釋放的情況。

 

▲司法院、行政院近日提出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卻遭法務部批違憲。(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如果有「恐龍製造機」,這部草案通過後,或可排名第一。

雖說司法院緊急監護草案版本的立意良好,但實務上問題很大。面對精障者犯罪,舉凡小燈泡案、嘉義火車殺警、屏東超商挖眼案,都是社會矚目案件,他們似乎沒有懸念,公認精神障礙。但果真如此嗎?在案發第一時間,哪有這麼容易判斷呢?如果是鄭捷,他是精神障礙嗎?

司法實務上,精神鑑定是困難的事,需要專家團隊收集充分資料,進行一定期間的觀察。尤其現實中,以精障「裝病」或「詐病」確實存在;而輕中度精障的犯罪,或者「反社會人格」伴隨精神疾病者,要能正確鑑別「犯罪當時」的意識,更是高度專業。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在24小時內鑑定出來嗎?

實務而言 東扣西扣只剩4小時精神鑑定

不,其實不到24小時,頂多4小時。因為,警察和檢察官總共只有24小時,必須處理完所有的身體採證、行為模擬、初訊、複訊、偵訊、核對證據、整理卷證、撰寫聲請書,這些程序,通常要耗掉20小時以上。所以,可能只剩4小時,讓醫師去做精神鑑定。

依據司法院草案版本,檢察官聲請「緊急監護」,應「提出必要之證據」;草案說明中更指明就是需要提出精神鑑定報告。可是只剩4小時,試問哪一個精神醫師可以寫出來?開玩笑吧!目前精神鑑定,都需要組成專業團隊,包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進行一定期間的檢測與觀察,收集足夠資料(甚至可能長達半年)。即使認真開立鑑定報告,都還受到質疑,那短短4小時呢?

 

▲精神鑑定是跨領域的專業鑑定,甚至需要耗時半年。(示意圖/CFP)

如果比對《精神衛生法》第42條的「強制住院」制度,也都設有「緊急安置」5日和「強制鑑定」2日的法定期間,容許專業鑑定團隊利用這幾天盡速鑑定,至少讓精神醫師團隊充分收集資訊和近距離觀察。反觀司法院草案版本,並無相關配套,也沒有想到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給予專業鑑定團隊合理鑑定期間不予計入24小時的例外規定,竟只規定「檢察官應提出必要之證據」,實務上到底如何操作?

倘若重大殺人滔天案,檢方在極短時間內根本無法取得「必要之證據」,卻又必須硬著頭皮聲請緊急監護,強制處分專庭法庭該如何回應?面對民意洶洶,難道只能「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駁回檢方聲請,當場釋放嫌犯回家,再發布新聞一切依法辦理、保障人權,引爆全民怒火?這時候恐怕國民法官也救不了。難不成,強制處分專庭也邀請國民法官參與,一起背鍋了。為何不把法律立好,何苦逼為難基層司法官,一手製造恐龍,一手呼喊建立司法信賴呢。

有沒有病?檢察官和法官看法不同的狀況

司法院草案版本更怪的是,如果殺人案中,檢察官認為殺人犯完全正常,便聲請羈押。但強制處分專庭上,被告對法官胡言亂語,辯護人抗辯精神障礙,應該「緊急監護」。倘若法官認為,被告確實精神障礙,這時該如何處理?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竟然只能駁回檢方聲請,當庭釋放被告,不能職權裁定「緊急監護」。

可以想像,當辯護律師牽著被告走出法庭時,那時全國何等群情激憤,民意洶湧!莫說蛋洗法院,連辯護律師都不知該怎麼對大眾辯解(難不成要說這是我的勝利嗎)。無奈,恐龍又被罵翻!

那如果反過來,檢察官在24小時內聲請「緊急監護」,但被告和辯護人竟然抗辯說:我很正常,我沒有病!法官又該怎麼辦?如果法官審理以後認為,被告確實是精神正常,不符合「緊急監護」,而且犯嫌重大「有」羈押必要,此際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卻無法轉換程序,不能依職權下羈押裁定,只能駁回檢方「緊急監護」的聲請,一樣當庭釋放被告!(別以為不會有這種案例,鹹豬手性騷擾案件很多,而偵查中羈押至多4個月,緊急監護卻可能長達5年,被告如果腦袋清醒,應該會努力申辯自己絕對正常……,這恰可以證明他真的正常?)

檢方聲請羈押或緊急監護 都可能被法院駁回

總之,在司法院草案下,無論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者「聲請緊急監護」,都可能被法院駁回。因為是互斥的雙軌,一旦駁回,就是當庭釋放,檢察官只能事後抗告。而被告已經釋放在外,趴趴走的空窗期,就是社會的夢靨(也是社會安全網的「承擔」)。人民無法理解法律的複雜,只會看到,一個殺人的現行犯,法官都已經確認他殺了人的殺人犯,為什麼會被釋放趴趴走?為什麼不能先安置?果如此的修法,那再多的司法改革力道,還能剩下多少微弱而蒼白的掌聲。

▲作者認為,司法院提出的草案缺乏配套的「安置措施」,明顯不夠周延。(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或許有人說,有一個解套,乾脆檢察官一次合併聲請:「先位聲明:聲請羈押」、「後位聲明:聲請緊急監護」!這未嘗不是一個方法,但現實上,法院是否接受還不可知的時候,檢察官已先精神分裂,檢察官也要邏輯一致,一方面先認為被告精神正常,另一方面又請精神醫師協助精神鑑定,先開出精神障礙鑑定報告,以備不時之需?!開庭變成打橋牌,一張一張出的賽局?

筆者認為,為何草案不能更加周詳,為何不能容許,當法官不認同檢察官的聲請時,能夠依職權自為裁定?如果要說這有違刑事糾問制度原理,那能否立法設計,研議補強,先把這個困境的因應之道想好?

筆者認為,司法院推出修法草案,立意當然很好。但草案缺漏或缺乏彈性的設計,迫使基層檢察官和法官只能僵化且受限的操作,眼見只能降生一隻隻的恐龍,無奈悲鳴。

草案要符合程序法法理

司法與精神醫療是一個需要整合,共同研議對策的領域。筆者不揣建議:

第一、草案應增加精神鑑定的時間,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不予扣計入24小時的條文,能產出更完善的鑑定報告給法官審酌。

第二、草案應增加法官「依職權裁定」或「聲請程序轉換」的彈性措施,或者賦予檢察官先位、後位聲請之法源,或者其他解決之道(此部分尚待聰明之士研議)。

近日針對司法院草案版本的討論,集中在「緊急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處分」之爭。

在筆者看來,這不僅只是名分之爭,更有正確回歸法理之必要。現行犯在程序法上,可能需要「羈押」,也可能需要「緊急監護」,或者「暫時安置」,無論何種名稱,都是基於刑事「程序法」的需要,並非刑事「實體法」的提早執行。也正因如此,更可窺見「增加鑑定時間」、「法官職權裁定」、「檢察官先位及備位聲請」、「羈押聲請程序轉換」的操作設計,都是基於程序法上的需求,從而不應該以「提早執行監護處分」的「緊急監護處分」模式立法。

尤其,參考前述《精神衛生法》第42條用語為「緊急安置」,更是在程序法的要求下,搭配緊急強制鑑定,不如和衷共濟,統一採用「安置」模式立法,明確定性為程序法上,與羈押制度平行之「安置」措施,而非「監護」保安處分,不僅符合法理,更能體現整體法一致性。

熱門點閱》

► 楊雲驊/建「暫時安置」制度收容精障被告 防公共危害

► 精神障礙被告 「判決確定前」得監護之修法違憲!

► 黃錦嵐/超越「恐龍」的「天兵」法官

► 向網路巨擘收費》賴祥蔚/媒體向數位平台爭利 「聯盟」是成功關鍵

●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精障詐病可24小時內鑑定釐清?檢察官:緊急監護草案過關將變「恐龍製造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